请求査处腐败追回农民工血汗钱 尊敬的四川省人大领导: 请求人:刘向明,男, 53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清凉村2组, 电话:18064963270 请求人于2009年4月14日代表80多位农民工与承建昭觉县人民法院综合楼建设的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贺勇签订 《劳务承包协议书》, 我们80多位农民工辛者工作近一年完成所有的劳务工程, 2009 年12月30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 2011年4 月24日办理结算,该公司共欠付我们劳务费329976.25元。因该公司长期拖欠该款未付, 2012年2月请求人代表80多位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布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2)布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祥和公司 10 日内支付原告刘向明工资329976.25元,支付损失费1000元,共计330976.25元。该判决生效后, 被告未上诉。原告刘向明向布拖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院于2013年6月将被告祥和公司应付的330976. 25元款项全额划扣回了该院, 但不知何故却迟迟不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刘向明, 虽然我们无数次到布拖法院追讨该款, 但该院就是不给. 即使被告对该判决有异议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 布拖县人民法院也应该将执行款支付给原告的, 但该院就是不支付。其中是否含有司法的腐败我们不知。直到2014年6月布拖县法院通知刘向明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时, 我们都未领到该款。该案再审时布拖县法院将贺勇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14年9月16日开庭审理,因被告贺勇未到庭,该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布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贺勇10日内支付原告刘向工程款329976. 25元,损失费1000元,共计330976.25 元。被告祥和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祥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贺勇仍未到庭。该案庭审査明的事实是: 昭觉县人民法院作为发包人将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了祥和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昭觉县人民法院未履行合同, 却将涉案工程交给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贺勇负责施工。昭觉县人民法院未技合同约定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祥和公司, 而是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贺勇。同时査明的事实还有被告祥和公司将施工资质出借给贺勇, 井由贺勇代表该公司与昭觉县人民法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审査明的事实和二审査明的事实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了(2015)川凉中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贺勇10日内支付原告刘向明工程款329976.25元,损失费1000元, 共计330976.25元。撤销被告祥和公司对该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贺勇早已卷款潜逃了, 并且贺勇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 该判决实质是将我们80多位农民工的血汗钱判得无处可讨了。 我们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怎样用法律保护白己, 也正因为我们不懂法所以我们在承接昭觉县人民法院的劳务施工时, 我们深信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 法院的工程是绝对不可能拖欠民工的工资, 工钱是绝对有保障的, 所以当承包人未及时支付我们工钱时, 昭覚县人民法院承诺保证我们能足额拿到工钱, 我们相信昭觉县人民法院会在最后工程完工决算时为我们扣回工钱的。可谁知就是我们最信任的昭觉县人民法院, 却因他们的违法行为导致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昭觉县人民法院将涉案的施工工程交与了无资质的贺勇施工, 并将全部的工程款支付给了贺勇为由, 判决被告祥和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导致我们的30多万元血汗钱颗粒无收。昭觉县人民法院不履行合同, 将工程交与无资质自然人施工的违法行为, 却让无任何过错的农民工承担责任天理何在?难道昭觉县人民法院他们真的也不懂法吗? 难道他们真的不知道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来承担吗?特别是国家的招投标工程更是严格规定了承包方的施工资质。明知法律不允许,可为什么昭觉县人民法院商住楼工程还要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贺勇来承建?昭觉县人民法院既然已经与祥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什么不严格按昭合同履行?为什么不严格按昭合同约定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祥和公司?难道昭觉县人民法院就有权不尊重合同的严肃性就可以随意违约吗?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昭觉县人民法院在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 胆敢将工程交与贺勇施工, 并在明知贺勇欠付民工工资时向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他们与贺勇之间的关系是否正当我们不知道,是否有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我们也不知道。但昭覚县人民法院的违法事实却是客观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昭觉县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清偿我们民工工资的责任。故恳请彻査该建设工程的有关事项, 替我们讨回公道。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在已査明昭覚县人民法院确实存在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祥和公司的违约事实,以及违法将建设工程交与不具施工资质的贺勇施工的事实。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依法认定昭觉县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 不依法判决昭觉县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典型枉法裁判。也恳清组织调査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保护弱势的农民工,相反却纵容存在重大过错的昭觉县人民法院和祥和公司。特此请求 请求人:刘向明 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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