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小悦(化名)虽然与男友王某长恋7年,期间还曾怀孕堕胎。不过随着时间推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男友王某提出分手。一气之下,小悦喝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小悦父母认为王某在女儿自杀前未尽到预防措施,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为由,向王某索赔4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未实施侵权行为。小悦父母不服上诉,记者昨天获悉,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王某在此事中的态度和表现予以批评。 女儿自杀 父母起诉索赔 1992年出生的小悦是家中独女,与王某是中学同学,15岁时相恋。小悦父母诉称,女儿与王某在2011年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二人长期发生性关系多次堕胎。因女儿长期服用避孕药,小悦事发前已经丧失生育能力。 2012年,王某工作后,在和小悦相恋的同时,还与另一名女孩恋爱。在2014年11月,王某向小悦提出了分手。因小悦无法接受,几日后就服用安眠药自杀,所幸抢救及时。11月30日,小悦多次打电话给王某,明确告知王某已购买敌敌畏,如果分手就会喝药自杀。当日下午2时,小悦在王某家服食农药,虽被送往医院抢救,还是于第二日死亡。 小悦父母认为,王某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放任小悦自杀的后果,与女儿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维持原判 法院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悦应理性处理感情问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自杀的行为负责。虽然王某收到短信,但不能依此就推断小悦必然有自杀行为,也没在现场目睹其自杀,因此被告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 此外,小悦在王某不在场情况下,自食剧毒农药后进入王某家中,王某家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医抢救,应视为王某方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结合本案其他情况,法院驳回了小悦父母的诉求。因王某表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一审判处王某支付原告1万元精神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小悦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首要、基础的构成要件。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的确认,从客观上分析王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小悦自杀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以及相应责任,从法律规定考量不能归咎于王某,因此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小悦因其自身主观局限性导致自杀行为的发生,其死亡的结果对于王某应是一次严肃的教诫,对于王某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与表现,法院对王某予以批评。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了小悦父母的上诉。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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