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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 实名举报职能部门领导 / ~5 [# X5 c/ r7 q
尊敬的四川省各级领导及新闻媒体:
% I$ N! C' n% a4 ]0 V+ C4 P 你 们 好!# S% u0 T, f5 ?
我们是四川省南充市95、96级中专毕业未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属于国家定向生和人事局签定合同的委托培养生,因为当时成绩优秀,也因为国家有文件政策规定,毕业分配工作,享受国家干部待遇,所以我们选择了报考中专。
/ m/ g2 n) [+ z: e2 @. B+ I4 K* t 根据入学时签订的合同约定毕业时由人事局统一安排工作, 可是毕业后我们的档案从学校转入人事局,从此我们分配杳无音讯,石沉大海,10多年过去了,我们仍然没得到政府的安置,10多年来我们无田无地,我们都来自农村、现在成了社会三五人员,连户口落实的地方都没,享受不到农村任何惠民政策,也享受不到城市人口居民的待遇。
. i' M: Y+ D* [) w. \1 D( p( m现我们实名举报南充市人社局、信访局对我们的信访材料断章取义,不按照当年签订的合同规定实施,实行一种欺骗,骗取我们的委托培养费,导致学生毕业后一直待业,根据毕业签订的合同,学生毕业是必须在编在职,是谁侵犯了我们的权益?
5 |7 R) ~( W# A/ W习近平主席提出及反复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要有担当,遇事不推诿、不说谎、在大事面前要敢于担当,坚持原则,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B/ ?) L2 p6 k# W: l% p
可南充市的人社局、信访局不但不领会不按照习主席的精神依法行政办事,反而背道而驰,欺骗老百姓、欺骗习主席、对我们提出的信访诉求答复,自相矛盾、自己扇自己耳光,做出明显的错误答复,出现明显的低级错误,是属于完全的不作为、乱作为、难道当年和人事局计委签订的委托培养就业合同,就是一张废纸吗?明目张胆的欺骗百姓,收取委托培养费后不负责,难道这样的职能部门的领导还配做领导吗?还可以做领导吗?还可以为人民服务吗?- s. v- x% \+ E) R0 R! n2 Z
第一次向区人社局递交的诉求信访材料,答复不包分配他们的依据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后附文件),而我们查阅此文件,明确指出我们是属于包分配生。/ U$ Q3 }' D0 c1 e* z
第二次申请复查,简单回复是第一次的回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维持原答复意见,明明是错误的、不符合文件,自相矛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负责的敷衍搪塞,做出错误的回复,是属于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
9 g9 u) Z O) F: M0 h9 y( y. @我们第三次要求复核,他们又搬出另外的错误依据,根据南充市颁发的, 《1997.97》号文件不包分配,我们当时的招生分配文件是由省招委、省教育局、省计委、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四川省1995/1996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职[1995]9号文件、国家教职[1996]4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按招生培养计划返回原地分配工作,(后附文件)。这些文件都是是国家大的政策和方针,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文件和法律和国家文件法律相抵触时候应以国家文件法律为准。其他省市为什么别人通过信访渠道都在解决,还有我们市2014年全部解决安排了当时的农业实践生工作,我们为什么不能解决?我们这里却总是敷衍搪塞呢?还有当时的委托培养生是签定了合同的(后附合同),难道合同可以由政府一句话就作废吗?政府的文件比国家法律还大吗?为什么当年我们一个班的同学又分了那么多呢?当地政府给我们又做何解释呢?8 |9 O8 v+ C/ r6 v: N, Y w1 p( l
以上是南充95、96级中专毕业生的事实举报材料,绝无虚假,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是当地职能部门严重违纪、违法的冰山一角,渴求请求各级领导对此事件的核实了解、调查,期盼回复!!
e, T# z5 r: L 信访联系人:周小龙、曹均蓉、罗灿、陈建蓉、曾静、李洪波 何元成 阳涌 陈文秀 谭巧 曾凤群等代表同学0 c5 G6 i* \4 h
联系电话:13699668001 15182965990 13990898823 13778198800, C; P9 q( S" |5 Y1 W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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