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自称在宫颐府糕点中吃出一个五角硬币,自己的牙齿被硌碎。事后,周女士与销售产品的京客隆超市及宫颐府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对方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涉诉糕点有质量问题,判决宫颐府赔偿2.5万余元。宫颐府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原告 : F- o$ A$ c$ Q6 {4 {6 p
自称吃奶黄酥硌碎牙齿 周女士称,2013年12月5日,她在西单京客隆超市购买了宫颐府公司生产的奶黄酥糕点。一周后,周女士在食用糕点时,突然“嘎嘣”一声,随后口中一阵剧痛并吐出一口鲜血。她发现,自己竟从糕点中吃出一枚五角硬币,上牙被硌碎一颗。 周女士说,她为了安装假牙做了多次手术,每次手术后伤口都要缝针,并且术后半边脸都是肿的,只能吃流食。2014年元旦后,她曾多次打电话给西单京客隆超市与宫颐府公司进行沟通,还曾面谈过,但宫颐府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元,连治疗费用都远远不够。 “事发后长达一年,我曾经向工商局、食药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均未得到解决。”周女士称,无奈之下,她将宫颐府公司及西单京客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 被告 % O! q+ k2 {+ `! Q
认为没证据质疑真实性 此案一审时,京客隆公司称,周女士并未提供任何销售小票,证明奶黄酥从该超市购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中吃出了异物。 京客隆表示,该超市从宫颐府公司处采购商品,对宫颐府公司生产设施、环境等现场进行过考察,宫颐府公司在符合食品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其次,假设周女士从超市购买涉案商品,且从中吃出异物,但周女士受伤距就医、投诉已有多日,无法证明受伤原因系异物导致。 京客隆表示,该超市已严格审查了宫颐府公司生产资质等,并签署合法合同,因此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宫颐府公司认为,周女士自称2013年12月5日从京客隆购买商品,并吃出异物硌碎牙齿,但根据诊断证明,直至2014年1月,周女士才去医院就医,投诉也是2014年1月,不符合常理。 医院诊断记载周女士右上后牙折断,如果是硬币造成,考虑硬币尺寸,门牙应首先受伤,所以周女士陈述的不符合常理。 一审认定 5 L( j- U. l- ]5 V% ~
被告无法证明产品合格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周女士到其单位的医务室就诊,经诊断为牙齿断裂、牙龈红肿。法院还查明,周女士所购“宫颐府奶黄酥”系宫颐府公司生产。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食用糕点时被糕点内金属异物硌伤牙齿,该糕点由宫颐府公司生产,由京客隆公司销售。而京客隆公司从正规渠道采购涉诉糕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诉糕点内存在金属异物系销售者过错造成。 而宫颐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由其生产的涉诉糕点为质量合格产品,现有证据证明涉诉糕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宫颐府公司作为生产者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法院表示,周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结合其受伤部位及长期、多次就诊情况,法院对周女士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予以采纳,金额酌定为10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宫颐府公司赔偿周女士2.5万余元。 二审开庭
5 O- \+ z' x' L' T& X. n; `* A被告称动用金属探测器 宣判后,宫颐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宫颐府公司表示,该公司在产品生产环节中有许多检测流程。针对产品中是否存在金属物的检测,该公司在糕点生产出口处使用了金属探测器。 此时,法官询问宫颐府公司,如何证明该公司拥有金属探测检测。宫颐府公司回答称,检测报告有杂物检测一项,但没有专门的金属检测项。 昨日庭审未作出判决。 法官提示
6 S" s4 ~3 `7 r, |! O$ D4 s! v消费者应保持损害时产品原状 针对消费者购买出现问题的食品后如何留取证据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常年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张蕾。 张蕾法官说,在审理案件中,如何证明涉案的商品是由消费者购买,以及购买的产品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购物时,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购物小票等消费凭证。其次,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时,消费者应尽量保持损害时的产品原状,并拍照留存。如果食用食品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及时进行就医,并尽可能要求医生写明可能导致损害的原因。这样即使商家不承认损害系由其产品造成,法官也可通过一些生活常理来判断损害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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