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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状告前女友索恋爱开销精确到5毛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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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1:3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要求归还恋爱期间花销共27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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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小伙张明与女友分手后满腹怨言,认为女友脚踏两只船欺骗了他的感情。愤怒之下,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恋爱期间的一系列花销 总计2788.5元,其中包括购买手机支付的1659.5元以及300元话费,还有139元的手提电脑包、79元的女装等,甚至就连59元的眼贴膜花费也没落下。记者昨日获悉,番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明的全部诉求。张明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实习生陈卿媛
  注:因涉及隐私,报道中人物皆为化名
  2014年3月,张明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同龄女子李梅。不久后,两人发展成了恋人关系。但交往几个月后,张明认为自己被欺骗了感情,他声称自己 对李梅很真诚,但对方却脚踏两只船,从两人认识开始,李梅就一直蒙骗他,还与别人发生亲密关系,甚至还怀了别人的孩子。东窗事发后,他与李梅分手。
  分手后,张明心有不甘,想到交往期间为李梅花的各项费用,他要求女方归还但遭到拒绝。之后,他一纸诉状将李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依据张 明提交的诉状,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多项消费支出,共计2788.5元。除此之外,张明还要求李梅返还交通费以及诉讼资料费。
  张明称,他起诉要求李梅归还的费用都不存在赠与性质,两人只是在初步了解阶段,他买给李梅的手机及充值的话费,还有衣物鞋包、眼贴膜全都是在李 梅的要求下帮忙购买,其中部分商品是李梅在他家中用他的京东商城账号及密码购买,而由于快递延误,帮李梅网购的眼贴膜、衣服至今还在张明家中。
  庭审:相关财物属于合法赠与
  一审:驳回不当得利诉求
  面对张明的控诉,李梅并没有做出任何答辩意见予以回应,也没有参加庭审应诉。本案庭审中,因为张明没有提供关于交通费以及诉讼资料费相关的证据,为此他当庭撤回了该两项诉讼请求。
  番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李梅通过婚恋网站相识恋爱,其间,张明为维持两人交往,给予李梅或者为李梅付账购买合理额度价格的生活用品,这属于 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张明声称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帮李梅买的手机、衣服、眼贴膜等,这些物品全都是帮李梅代付款,但对此,张明并没有提供相 关证据证明他是代购的事实,为此法院认定双方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
  法院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所取得的财产或利益,但李梅得到手机、衣服、眼贴膜等财物并不具有违法性,法院认定相关财物属于合法赠与, 而张明以欺骗、代购及不当得利为由状告李梅返还相关款项,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梅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 相应诉讼权利。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也由张明自行负担。
  二审:称女方曾承诺还款被驳回
  宣判后,张明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开庭期间,李梅经法院传唤还是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张明声称,李梅当时要求帮她网上代购时有口头承诺会还款,故本案属于承诺还款的代购。为此,他还提交了为李梅网上购物的截图及收据。他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定李梅履行承诺,偿还网上代购的款项及为此支出的费用。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明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 二审审理期间,张明上诉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张明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分手后日常生活花费不应要求返还
  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有权要求返还
 广州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情侣在分手后因日常生活消费状告对方返还财物的案例并不罕见,该类案件诉求简单但往往诉请内容较“雷人”,此前就有一名男子在分手后状告前女友要求返还网购的避孕套费用。
  该法官指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不过,这都是针对一些日常生活花费而言。若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消费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 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 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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