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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异未掏一分抚养费 30年后告儿要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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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14:4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杨先生在法庭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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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母子俩神情黯然。京华时报记者 蒲东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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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30年前,杨先生与妻子李某离婚,1岁零10个月的儿子被判给女方抚养;30年后,未尽任何抚养义务的杨先生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昨天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上午9点半,67岁的杨先生走进房山法院城关法庭。杨先生个子瘦高,尽管满头白发,但精神不错。杨先生32岁的儿子小李和母亲李某坐在被告席上,情绪不佳。
  杨先生表示,30年前,他与妻子李某离异,儿子由妻子抚养成人。他对多年来未尽到父亲职责深表愧疚。2010年,他分两次给了前妻5.6万元用于儿子结婚等,但小李婚后从未看望过自己,作为亲生子的小李应对他进行赡养。故要求小李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若生病,医药费由小李承担;并要求其在春节等传统佳节时对自己进行探望。
  小李的母亲回忆称,她1983年与杨先生结婚,1985年,儿子1岁零10个月时两人离婚,当时法院将孩子判给她抚养。此后杨先生从未尽抚养责任。直到2010年,得知儿子即将结婚,杨先生分两次给了近5万元,而不是5.6万元。
  “当时我不要他钱,我们的孩子没有花他一分钱。但他扔下钱就走了,说不要就扔了。”小李的母亲还表示,儿子拒绝要父亲的钱,因此自己收钱的事情没敢告诉儿子。由于家庭开销大,杨先生给的钱已经花光了。
  对于杨先生的起诉,小李表示,自己不认识杨先生,杨先生也没有对自己尽任何义务。此外,自己没有工作,家庭负担重,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
  经过近1个半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双方声音
  儿子:从我记事起就没见过他
  昨天,在法庭上,双方就小李是否应该赡养这个“失职”父亲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我从记事起就没见过他,我不认识他。我收到起诉书的时候觉得很可笑、很气愤。30多年了,他没有对我尽过抚养义务,现在反过来让我尽义务,我认为于情于理不合适。”对于父亲的起诉内容,小李高声反驳道,情绪有些激动。
  小李表示,自己暂无工作,妻子是残疾人,还有一个3岁即将上幼儿园的女儿。全家仅靠母亲一个月3000余元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因此,也没有经济条件赡养父亲。小李随后向法庭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妻子的残疾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一系列证据。
  杨先生则反驳道:“不管怎么说,不赡养你的亲生父亲,就不符合公序良俗!”
  “30年了,我没有花过你的一分钱,我和母亲吃尽苦头的时候,你在哪里?”小李指责父亲,“快过年了,我妈生病需要住院,大年三十我去亲戚家借钱。我妈不能动需要人照顾,我一人弄不了,邻居都来帮助。没有亲戚朋友的帮助我就会失学,就会没有地方住,原告说的公序良俗在哪?”
  法官问杨先生是否要看小李提交的证据,对证据是否有异议。杨先生询问道:“这些证据是为了证明他财政紧张,不愿意支付或者少支付赡养费对吗?”
  在得到小李的肯定回答后,杨先生斩钉截铁地说:“不看!没意义。服从调解,不调解就服从法院判决。”
  杨先生说,小李还年轻,不对其做过多评价。“如果我能提交出来证据证明我给的是5.6万而不是你说的近5万,你怎么办?我希望你以后在说话、行事上注意些。”
  “我不许你这样说我的母亲!”小李大声打断了父亲的发言。双方的争论顿时陷入沉默中。
  父亲:离婚协议没提给抚养费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杨先生。他表示,因为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抚养费问题,同时自己一直没有固定工作,靠在工地上打零工或者帮人看摊为生,所以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儿子。“正是因为觉得愧对,所以他结婚的时候我给了钱。”杨先生说。
  对于记者“为什么不抚养儿子,却起诉要求儿子赡养自己?”的问题,杨先生称,首先是因为岁数大了,希望享受天伦之乐。再者,虽然有儿子,但他却从不来看望自己,让自己觉得非常没面子。“哪怕他虚情假意地来看看也行呀。”
  对于儿子在法庭上的态度,杨先生表示自己对儿子有太多的亏欠,能够理解他的心情。
  至于要不要补偿母子俩,杨先生说,前妻另当别论,他会尽量补偿儿子。“只要儿子能够醒悟,赡养费是可以商量的,但他必须来看望我。我赚的钱够自己穿衣、吃饭,或许还能资助他。”
  “就算我一分钱没有给过他,按照法律规定他也是要赡养我的。即使经济再困难也不能一分钱不出。”杨先生最后说。
  >>律师说法
  赡养老人无任何附加条件
  北京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也就是说即使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也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对于以上情况,法院在具体判决过程中,会酌情考虑降低赡养费金额。”郭小年说。
  >>相关案例
  父亲消失37年告女儿赡养
 据媒体报道,37年前,珠海的徐女士年仅7岁就遭遇父母离婚,法院将她和弟弟判给母亲抚养,并要求父亲徐某支付抚养费。不料,此后父亲徐某消失,从未按照判决支付过抚养费。
  37年后,73岁的徐某突然出现,并将女儿徐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支付自己和保姆的生活费等每月6100元。同时,徐某还表示,他一直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所以不向儿子索要赡养费。据了解,徐某退休前是一家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工程师。
  年过四旬的徐女士非常委屈,认为父亲徐某并未支付抚养费,且目前每月有3100元退休金,而自己是一名失业人员并无收入。
  经珠海香洲区法院调解,女儿答应为父亲办理入敬老院和进行手术的签字手续,费用由老人自己承担;女儿支付老人3000元路费;父亲放弃其他请求,但父女每月保证通电话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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