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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捡到手机解不开密码丢草丛,导致手机彻底无法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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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失主是高三体育生,训练被耽误、体考被迫改期……法院:扣除折旧,赔6000元今年3月,河南郑州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唏嘘的事件:一名女子在路上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后,非但没有主动寻找失主或是上交公安机关,反倒因为手机设有密码、无法解锁,直接将手机随手丢弃在路边草丛,最终导致这部手机彻底无法找回。失主无奈之下将捡拾者诉至法院。最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该女子赔偿失主经济损失6000元。可以说,这起案件的判决,为“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明确了法律底线。那么,捡拾遗失物的边界究竟在哪儿?现行法律是如何约束相关不当行为的?
小杰(化名)是郑州市一名高三学生。去年7月,母亲花7700多元为他购置了一部新手机。今年3月,小杰在夜间骑车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发现后尝试拨打电话时,手机已关机。焦急的他当即报警。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手机被路人元某(化名)捡走。
根据派出所接处警登记簿中的记录,在民警联系上元某后,元某虽然承认自己捡到手机,但表示,因为手机“有密码解不开”,被她随手扔进了路边草丛。由于丢弃地点是监控死角,民警多方寻找也没能找回手机。小杰随后起诉元某,要求赔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常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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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觉得元某捡了手机不还,还扔掉,不仅让他丢了手机,还耽误了训练,导致体考改期,精神压力也大。所以起诉要求元某赔偿共计9000元,其中包括手机损失和这些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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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是一名体育生,他主张,手机丢失除了给他造成财产损失,还带来训练被耽误、体考被迫改期等影响。
常海凤说,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元某一开始不认可赔偿,庭审时的说法也反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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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没有提到手机有问题,后来在法官提醒虚假陈述的后果后改口说道,捡拾手机时手机发烫,电池鼓包,怕爆炸才扔掉。但是,她这个说法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和民警处警记录也不一致,所以我们没有采信元某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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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海凤介绍,民法典规定,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对遗失物品不能故意损毁、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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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14条就是要求捡到别人的东西必须归还,要么及时通知失主来领取,要么送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不能自己留着或者随便处理。第316条则是还之前要好好保管,遗失物在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之前,拾得人需要进行保管,不能故意损毁、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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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元某丢弃手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常海凤指出,法院主要依据两份关键证据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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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簿,这是民警调查后依法制作的,元某当时明确说捡了手机,有密码就扔草丛了,这个陈述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元某庭审中的说法反复矛盾,一开始没说手机有安全隐患,后来才改成“怕爆炸”,还没证据佐证,结合她把手机扔到草丛的行为,综合判断,她就是故意丢弃,而不是无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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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海凤说,元某既未履行通知、上交义务,又故意丢弃遗失物导致手机灭失,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元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手机已丢失,不具有鉴定价值的可能性,法院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3年,酌定小杰丢失时手机价值为6000元,并最终判决被告元某赔偿小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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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三年。小杰的手机购买时7700多元,用了八个月,仍处于正常的使用周期内,扣除合理折旧后,酌定丢失时价值为6000元。这个金额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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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邱梅看来,这起案件告诉大家,拾金不昧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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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需要把拾得物归还。如果不归还,情节严重的,如果价值比较大的话,就构成了侵占罪,一个刑事犯罪。如果说你拾到别人的财物,你没有妥善保管,导致这个财产最后灭失了,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要赔偿别人因为这个财产丢失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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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在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应该如何处置?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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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捡到别人的东西,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好的办法是,积极联系失主,如果联系不上失主,就是交给警察,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管理机构,托付给人家,让人家来转交给警察,那就是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的一个基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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