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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版商品房合同7月1日起施行 增加车位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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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1:0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4日讯(记者 李丹)2015年4月28日,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四川省工商局发布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该文本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范围内施行。今日,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举行媒体见面会,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文本具参考性和示范性 格式条款不能含不公平内容& ?% ~" I+ _  K- X' T7 C
  据了解,商品房买卖是与广大消费者利益切身相关的大事,一直以来,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纠纷率居高不下。据工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3年和2014年的合同类投诉案例中,60%都涉及商品房。为切实减少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适应市场发展、规范交易行为,2014年,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建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结合四川省实际,正式开展《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6 Z% R1 C, F6 u: Z
  四川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与《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进行了有效衔接。共分为说明、专业术语解释、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四个部分,四者互相补充,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文本体系,架构清晰,内容详实。
( D2 l# d/ a! Z  “买卖双方可以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来订立合同。”四川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应根据买卖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能再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即示范文本封面左上角的编号CH-2015-01)。
3 p6 H" g: H+ t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本合同文本中,有部分条款需要在【】中选择、在空格部位填写内容,或有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若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选择、填写、增加,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不与购房者协商,该类条款则变为了格式条款。出卖人应当注意,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不能含有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 X+ m* M8 s" i( Q4 n  解读合同正文部分 增加车位、费用承担、前期物业等内容
/ L( r. E$ N5 o; e& M7 B9 _$ }7 |# o  据悉,鉴于商品房买卖交易行为复杂、内容多的特点,为使合同当事人便于查看、免于前后翻阅,此次文本采用了与以往示范文本不同的文本结构,不以“行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划分章节。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商品房买卖行为的各组成部分,共分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规划、设计变更、面积差异处理、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前期物业服务、其他事项十个章节,从而共同构成一个商品房交易全环节。
# g, c; _' e! P3 C) X3 Y9 r! m& c$ B  在“商品房基本状况”中,对项目建设、预售依据、该商品房位置、用途、面积等到房屋权利状况,进行了全面的约定。约定出卖人需告知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受托单位;增加了“【车位】”选项,以符合实践中很多车位买卖并不另行起草合同,而是同样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状况;增加了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的义务,利于购房者查阅和知晓;约定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的保证;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因商品房权利有瑕疵导致购房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 A  C! @- H$ N2 n9 r  在“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中,对供水、供电、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六项基础设施,其开通手续及相关费用分别由谁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当出现需要延期交付商品房的情形时,出卖人负有书面通知购房人的义务;约定当买受人无法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内容,在现实中更具有操作性;“修复”中,考虑到屋面开裂、管道堵塞和五金件损坏等质量问题轻重不同,需修复的时间也长短不同,对不同质量问题的修复时间进行分开约定;“逾期交房责任”中约定了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时也应当进行处理的内容等。4 n' d: B" i4 ~- ^1 D" A
  此外,新版合同文本还针对现实中一旦购房者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出卖人不履行、或者由于破产、注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质量保修责任时,购房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约定了质量担保的内容;增加了质量保险条款,增加了对购房者的救济途径。对前期物业服务也进行了专章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时便将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项明确告知买受人。& g3 ~# p, k2 Y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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