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u2 b8 |- H& o7 s 公开信息显示,广安区住建局明确承担全区燃气设施建设、维护的指导管理职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需督促立即消除,对拒不消除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从现场隐患的长期存在,到反馈问题时的科室推诿,足以看出属地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背离法定监管职责,属于典型的履职缺位、监管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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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晰:双重责任不可推卸 违法必究有依据. X: n' r% ^+ V1 @6 U6 V7 e1 I
燃气安全保障实行“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双重机制,这在国家和地方法规中均有明确界定,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清晰可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燃气经营者必须对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四十八条明确,未定期巡查检测的燃气企业,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