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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特殊之处,恰在于刑事与民事两种司法逻辑的交织,当刑事程序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选择不起诉,民事审判却作出赔偿判定。 这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结论,而是司法面对复杂现实时的谨慎权衡,既要回应受害者家属对正义的渴盼,也要直面司机对“无妄之责”的呐喊。 我们无意预断是非,只为呈现一场“真相与程序”“公义与个体”的真实碰撞。 这关乎一个普通人在命运转折处的挣扎,关乎司法制度如何在“不纵不枉”与“有错必纠”间寻找平衡,更关乎我们如何以更包容的目光,看待那些未被完美解答的疑问。 时隔五年,张磊于近期收到判决书,判他赔偿27万余元,他不敢相信。 2019年4月,河北滦南县某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刘某驾驶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磊表示,事发后,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调查事发路段监控发现,张曾驾驶货车途经此处,随即传唤并扣押了他的车和驾驶证。 他经历被羁押、公诉,而后检察院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不起诉。就在张磊以为没事了的时候,受害者家属提起了民事诉讼,历经波折,终于在今年年底收到了判决结果。 张磊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已经提出上诉。【1】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0日16时许,张磊驾驶货车至河北滦南县某村北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刘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驮带岑某)相剐蹭,致刘某、岑某受伤,刘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 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张磊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同年6月26日,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岑某无责任。 张磊对该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申请复核。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一个月后作出复核结论:维持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张磊依旧不认可这个结果。2025年12月29日,他告诉九派新闻:“事发当天好像有小雨,所以我开得很慢,一路开过去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他称,“那个时间段路过的车辆有二三十辆”,他不知道为什么警方认定是他和刘某发生了剐蹭。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结果出来后不久,张磊因涉嫌交通事故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后被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在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磊犯交通肇事罪,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刘某的四位亲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被羁押400多天后检方不起诉 针对这起事故,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做了三次事故鉴定。前两次的鉴定结果均未能发现张磊驾驶的货车与刘某及其驾驶的摩托车有相接触的对应痕迹。 但第三次鉴定意见却显示,死者所穿裤子左裤管表面“条状”花纹痕迹与张磊货车右侧第三轴、第四轴外侧车轮外胎侧条状花纹种类相同。当张磊的父亲张培生看到第三次事故鉴定意见书时,从物理学角度提出疑问:“在动态环境下,高速旋转的车轮侧面不能形成静态的印压痕迹。”因此他认为,印压痕迹是假的,在本次事件中不成立。 事发后,张磊被羁押了400多天,而后得到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其中,张培生付出了很大的心血。张培生是一名退休的中学老师,曾教过物理。 张培生坚持为儿子申诉,前后共投过71封申诉信,后申请成为儿子的第二辩护人。其在申诉书中提到,第三次事故鉴定存在未注明送检材料责任人、未全程监控录制整个鉴定过程等违规操作。且检验材料来源不明,送检的是“蓝色牛仔裤”,而死者刘某出事当天穿的是“普通灰色裤子”。鉴定机构对滦南县交警大队的复函显示:不排除张磊货车在事发地点有制动、停车或缓慢行驶的可能,“此时货车右侧第三轴、第四轴外侧车轮存在与刘某所穿裤子接触,并形成裤子上条状花纹的可能性。” 同时,复函中也强调,鉴定意见书仅明确了“两待检花纹种类相同,并不能直接确定该货车为肇事车辆”;不建议办案单位将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张磊所开货车为肇事车辆的直接证据。
不起诉决定书。图/受访者提供 张磊被提起公诉后,起诉书显示,检察院受理后曾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同年8月25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磊客观上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故认定张磊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3】司机上诉,坚称“未碰到人” 2020年8月31日,张磊被释放。他以为官司的事就到这里了,开始为拿回被扣押的货车和驾驶证忙碌。而同时,受害者家属也在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 判决书提到,2020年8月,在法院准予检察院撤诉的同时,也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两个月后,刘某的家属再次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裁定驳回。他们又上诉、提起再审申请,均被驳回。直到去年9月,刘某家属再次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共计100多万元。 法院认为,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撤诉,说明张磊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当然免除民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证据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磊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岑某不承担责任,再结合公安机关对张磊的讯问笔录内容等证据,被告方应承担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和张磊各自赔偿受害者家属不同比例的金额,落到张磊身上是27万余元。
判决书。图/受访者提供 得知判决结果,张磊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其称,在没有新增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于去年受理了这个案件,起初他并不担心,因为其认为此前检察院撤诉已经说明自己没有责任,没想到竟是这个判决结果。现在快年底了,他和家人正在等这个案子的进展。回望这五年,张磊坚称:“我那天没有碰到他(刘某)。” ! `1 t: |2 D$ 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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