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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直播幼儿早操被质疑涉嫌侵权,园方回应:得到家长签字授权,现已停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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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12月9日,有群众在网络上反映称,四川富顺一所幼儿园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小朋友的早操过程,质疑园方“没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直播小朋友的早操过程

涉事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和直播幼儿园的教学活动等相关视频内容,因为涉及小朋友会出镜,所以园方在开学前都与每一位家长沟通过,并得到了书面签字同意。

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幼儿园使用儿童肖像,首先必须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且明确使用范围。若使用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

群众反映:幼儿园直播孩子们早操,涉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2月9日,有群众反映称,当天上午,四川富顺县滨江一号·金籽儿幼儿园通过其短视频平台账号直播了幼儿园小朋友的早操过程,质疑园方“没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直播”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老师与小朋友们的互动视频截图

记者查询上述短视频平台账号了解到,该账号名称为“富顺县金籽儿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系平台认证账号,现有作品720件,粉丝869个。从发布内容来看,主要是幼儿园老师与小朋友们在幼儿园期间的互动类视频,有唱歌、跳舞、益智游戏等。

记者还发现,账号里每个作品的“保存本地”选项已被禁止,“直播历史”栏显示为“历史回顾不可见,主播已将开播记录隐藏”。

▲直播回顾设置为“不可见”园方回应:已得到家长签字同意授权,目的是分享办学特色,现已停直播。

12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富顺县滨江一号步行街的金籽儿幼儿园,园方相关负责人谢老师介绍,幼儿园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作品主要是宣传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早操过程、特色课程等内容,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幼儿园的教学特色。

谢老师说,在平台上直播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家长们都说小朋友表现得很棒。但是没想到,在12月9日早上的直播间里出现了质疑的声音,园长进行了解释,说是自己的园所,目的是做一个宣传,让大家了解园所的活动是丰富多彩的,并不是为了噱头。

谢老师告诉记者,幼儿园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和直播,初衷是让家长们来看,同时宣传办学特色。因为涉及小朋友会出镜,所以园方在开学前都与每一位家长沟通过,并得到了家长们的书面签字同意。园方回应:已得到家长签字同意授权,目的是分享办学特色,现已停直播。

12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富顺县滨江一号步行街的金籽儿幼儿园,园方相关负责人谢老师介绍,幼儿园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作品主要是宣传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早操过程、特色课程等内容,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幼儿园的教学特色。

谢老师说,在平台上直播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家长们都说小朋友表现得很棒。但是没想到,在12月9日早上的直播间里出现了质疑的声音,园长进行了解释,说是自己的园所,目的是做一个宣传,让大家了解园所的活动是丰富多彩的,并不是为了噱头。

谢老师告诉记者,幼儿园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和直播,初衷是让家长们来看,同时宣传办学特色。因为涉及小朋友会出镜,所以园方在开学前都与每一位家长沟通过,并得到了家长们的书面签字同意。

▲幼儿园与家长签订了《幼儿照片及视频使用授权同意书》记者从谢老师出示的一叠印有“幼儿照片及视频使用授权同意书”的纸质资料中看到,其中注明了“授权使用范围”,包括幼儿园内活动展示、教育教学研究、宣传推广等内容,签订时间为今年6月。

谢老师表示,既然出现了质疑声,园方目前没有再继续直播,会再咨询并征求家长们的意见。

针对幼儿园开展网络视频宣传和直播的情况,多位学生家长表示“知情”。其中一位家长称,开学前,家长们就签字同意了的。从她的角度来说,通过网络看看孩子们在学校的表现和状态,这样的方式可以理解和支持。

律师解读:使用儿童肖像须获监护人书面同意,若超出授权范围或构成侵权。

一位短视频平台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的规则来讲,未成年人不能直播,同时直播间要避免未成年人以声音、肢体、加入互动玩法(如连麦)等方式参与直播。不过,如果只是未成年人在校园场景、集体活动、教学场景中出现,这部分直播内容目前不属于违规。如果家长认为侵犯自己孩子肖像权/隐私权,可以发起侵权举报,平台会核实后处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分析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处理不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包括肖像),必须征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学前教育法》则明确,幼儿园搜集、使用、公开儿童肖像,除需经监护人同意外,还需遵循“客观、审慎、适度”原则。因此,对于幼儿园使用儿童肖像,首先必须取得家长书面同意。相关协议中最好还应对使用范围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其次,即使取得同意,也应遵循“客观、审慎、适度”原则,比如应杜绝丑化或过度曝光行为。相关使用应当服务于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不能作为商业场景使用。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幼儿园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通常属于商业性或宣传性使用,并不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19条所规定的“未经同意公开肖像”的行为。若未经同意,则构成侵权。

郭刚说,该事件的关键在于“已跟家长签订了幼儿图片及视频使用授权同意书”这一事实。如果授权同意书是家长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则幼儿园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的行为就已获得了合法的授权,一般不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授权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形式,还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比如授权书应明确授权的范围(如使用方式、平台、期限等),如果授权书内容模糊,或幼儿园的使用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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