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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腌制“毒腊肉”售卖获刑:敌敌畏兑水后喷洒致附着于肉上,销售500余斤被罚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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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在生产、销售腊肉腌制品过程中,将购买的敌敌畏先后两次兑水后喷洒在挂有腊肉腌制品的店内墙面、地面及空气中,附着有敌敌畏成分的腊肉腌制品被销售了500余斤。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8月,曾某在经营彝良县某特产专卖店期间,在生产、销售腊肉腌制品过程中,将购买的敌敌畏先后两次兑水后喷洒在挂有腊肉腌制品的店内墙面、地面及空气中,在2024年4月至9月期间,已销售附着有敌敌畏成分的猪脚、三线肉等腊肉腌制品共计5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1万余元。2024年9月3日,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扣押曾某店内还未销售的腊肉腌制品三线肉303kg、烟熏腊肉坐墩63.4kg、烟熏腊肉小猪脚209.2kg、烟熏腊肉保肋267.4kg,烟熏腊肉大猪脚55.1kg,烟熏腊肉火腿155.6kg,烟熏腊肉猪脖子肉229.1kg。经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鉴定,抽样送检的曾某店内的腌制腊肉样品均检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敌敌畏成分,敌敌畏含量为0.06-1.1mg/kg。经认定,曾某店内还未销售的腊肉腌制品市场价值共计5.04万元。

法院认为,曾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调查评估其适宜社区矫正,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判决: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已缴纳30000元)。禁止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继续追缴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敌敌畏1瓶、喷雾器1把、小猪脚209.2千克、坐墩63.4千克、保肋267.4千克、三线肉303千克、猪脖子肉229.1千克、火腿155.6千克、大猪脚55.1千克,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彝良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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