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男子因与朋友在家中饮酒,引起妻子不满,多次道歉未取得其谅解,竟用刀砍刺对方10余刀……1月14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份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判决该男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不服提起上诉,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ize=0.6]▲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size=0.8]男子因家庭纠纷砍刺妻子10余刀2 C2 v1 ?* K) \
[size=0.8]一审被判5年
& q' f! U3 U! R[size=0.8]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8月,新疆克拉玛依的马某甲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结婚。2024年2月26日21时许,马某甲因与朋友在白碱滩区家中饮酒,引起陈某某不满,马某甲多次道歉,但未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A( F$ D4 J. j
[size=0.8]当日23时许,马某甲携带一把长28公分的单刃刀搭乘出租车来到陈某某租住的白碱滩区住处。马某甲再次向陈某某恳求、道歉,认错,并保证不再喝酒。马某甲在持续20多分钟的恳求原谅遭到拒绝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刀连续对陈某某的腿部、腹部、胸部、背部、手部砍刺10余刀,致使陈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8 v" Z0 E( y' X! `2 Y& F[size=0.8]在砍刺过程中,马某甲看到陈某某身上流血,便自动停止了砍刺行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住处楼前等待,主动将出警的公安民警带到案发现场,到案后,马某甲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经鉴定,陈某某有两项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另两项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时马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u/ H5 T1 [* N& t, C( s! T* f[size=0.8]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马某甲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63636.54元。
" X0 t6 n4 \' s7 i8 k[size=0.8]自称没有杀人故意提起上诉) [* P- ~* T$ P) e
[size=0.8]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 |0 X1 o* W[size=0.8]一审判决后,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刑事部分量刑过重。马某甲称,该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自己是临时起意,属于激情犯罪,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本案中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具有直接责任;上诉人马某甲属于激情杀人,应从轻量刑。. p2 d; |1 l |, c; P. X
[size=0.8]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中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二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 y8 S. N4 F0 L4 q[size=0.8]该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持凶器连续砍刺陈某某10余刀,造成陈某某身体多处轻伤的后果。马某甲不仅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且持刀砍刺被害人的致命部位,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0 l# |" W- h# ~# p8 x[size=0.8]关于上诉人马某甲是否属于激情犯罪及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经核查,马某甲是从自己居住的房屋携带刀具乘车到被害人所租住的房屋,结合上诉人马某甲的供述辩解,可以证实对持刀砍刺被害人身体属于是有预谋的主观故意;且在上诉人马某甲持刀具砍刺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并无过当之处;双方关于家庭矛盾纠纷的争执,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被害人引发案件的过错。+ I% c& ~" Q% _5 o/ A3 B8 y9 t4 `
[size=0.8]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V9 x# v# B E* u& A* X0 _3 O% z$ N; T& {: P; K: f( R1 @# 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