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怡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将贿赂犯罪所得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孙女名下,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这是近日在广西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2017年至2023年,范某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2000余万元。2022年2月,范某将受贿所得262万余元,以现金方式分4次交给林某,以林某名义存入银行后再转交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购房款。之后,范某以其孙女名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本案经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法院认为,范某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贿赂犯罪所得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范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犯洗钱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本案是以投资形式实施“自洗钱”的典型案件。范某为了使受贿犯罪披上“隐身衣”,将受贿所得以现金方式交付他人,并指使他人购买投资房产,从形式上阻断了该款项与受贿犯罪的直接联系,具有为自己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应以洗钱罪予以惩处。加大对“自洗钱”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全链条惩治犯罪,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 “2022年以来,广西法院扎实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持续保持对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介绍,三年来,全区法院审结洗钱犯罪一审刑事案件182件212人,其中,上游犯罪以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为主要类型,审结的洗钱犯罪案件与上游犯罪案件“数量比”为0.015:1,较2021年提升16倍,“重打击上游犯罪、轻惩治洗钱犯罪”的局面进一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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