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是当地某单位有一定职务的领导,因其工作性质,经常不在家。独守空房的莫某妻子陈某刚二十七八岁,偶尔喜欢去邻居王某家串门。一来二往之后,成人的世界里暧昧蒙蔽了理智的双眼,王某与陈某日久生情,遂发生了关系,并长期保持通奸。 莫某在发现两人不正当的关系后,十分气愤,叫嚣着要王某一家都不得好过。陈某急忙赶紧告诉了王某,王某惧怕之下思量再三主动找到莫某并提出了让妻子杨某与莫某发生10次关系以及10万元作为“补偿”,并应允斩断与陈某的关系。莫某答应了王某的条件。 杨某是个传统的全职太太,性格比较柔弱,得知王某无耻的要求后,气的当场晕了过去,本来王某出轨已经伤透了她的心,现在还提出这种丧心病狂的做法,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在王某软硬兼施之下,杨某想到了8岁的孩子,最终还是默许了。于是,莫某在约定的时间周日的晚上去王某家“办事”。事后,杨某的姐姐得知情况,愤怒不已,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将莫某与王某以强奸罪的共犯一起逮捕归案,最后莫某判了三年,王某判了四年。 有种观点认为这是通奸,因为杨某是在事先知晓的情况下,为了平息事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过程中也没有逼迫就范的举动,所以应该视为通奸而非强奸。 通奸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构成通奸的前提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二是性交行为的发生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不违背妇女意志。通奸属于道德谴责范围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律师观点: 1、本案应当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强奸罪主观上是明知对方并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虽然杨某确实出自于平息事端的目的且事前知晓,但关键是害怕对方报复害怕丈夫的淫威,更怕破坏家庭的极具复杂的心理才默许“补偿”,可谓是心不甘情不愿,甚至是在悲愤中被迫无奈发生的关系,这明显是违背妇女意志的。 3、莫某虽然一开始并没有与杨某发生关系意思,但在威逼王某后,已经知道补偿的条件是与杨某发生不正当的关系,而答应其要求,在明知杨某也是在受威胁且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关系,已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素。 4、王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先是背叛妻子出轨,后又通过语言的威逼利诱,对妻子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应其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其主观和行为都无比恶劣和无耻,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应当从重处罚。
实践中,很多人都误认为只要不是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妇女发生关系就不会构成犯罪,从而使尽坏脑筋,妄想打法律的擦边球,存在着侥幸心理用各种手段和办法与妇女发生关系,最后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所以,不要自作聪明存在侥幸的心理,只有女性心甘情愿的“自愿”才是合法的,否则所发生的关系都是危险关系。性,是美好而神圣的,要敬畏法律,更要尊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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