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睡觉被两岁的儿子吵醒,年轻女子贾某被控先摔再掐又捂,将儿子残忍杀死。其丈夫事后帮忙掩埋儿子尸体,还故意做假证明包庇她。记者昨天获悉,贾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公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其丈夫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一同被诉。 >>案情回顾 杀儿后安慰丈夫“以后再生一个” 贾某于1989年4月16日出生,河北省人,高中文化,案发前无业。其丈夫王某与她同岁,是黑龙江省无业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7时许,贾某在本市大兴区其暂住地内,因被其两岁的儿子发出声音吵醒而气愤至极,遂起来将儿子摔在地上致颅骨骨折,孩子因疼痛大声啼哭。为了制止孩子的哭声,贾某又用手猛掐其颈部,又将塑料袋套在孩子头上并用棉被压盖,导致孩子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王某伙同贾某驾车将孩子尸体掩埋。王某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还故意做假证明包庇贾某。 贾某交代,她和丈夫还有一个女儿,平时夫妻俩和女儿一起生活,和女儿比较亲,儿子以前在老家,感情相对浅。贾某到案后称,她当时怕儿子影响女儿休息才想办法制止他啼哭。案发后,她向丈夫坦白杀了儿子,并说“不行以后再生一个”。2014年10月15日,贾某向大兴公安分局投案,其丈夫次日被查获归案,两人均于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王某帮助贾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且明知贾某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包庇。贾某、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贾某的刑事责任,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案例 与夫吵架杀子女子获刑8年 2011年4月,26岁的广东兴宁女子黄某和丈夫因玩电脑等问题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赶上两岁的儿子午觉醒来大哭。黄某心情很糟糕,见儿子吵得厉害,便从床上拿起两个枕头,一个放在儿子后脑下,一个捂住儿子的鼻和嘴。其间,儿子有哭闹和挣扎,直到儿子没有再哭出声音,她才放开枕头。发现儿子没了呼吸,黄某大哭,在网络上留遗书自杀未遂。 广州市中院终审以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家庭悲剧,并结合黄某犯罪的成因、主观恶性,认定属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且黄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所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马上就访 父母杀害孩子一般不会判死 杀子与其他故意杀人罪有何不同?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是根据长期司法经验所做的一个总结,对于防卫过当、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犯罪,可以认定情节较轻。” 阮齐林说,按道理讲,杀害儿童造成的社会影响要比一般杀人案更加严重,毕竟对弱小的孩子下狠手更让人无法接受。实践中,外人杀死孩子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很多。但如果凶手是亲生父母,基本不会判处死刑。阮齐林表示,一方面,父母杀害孩子有冲动的原因,或者心理有障碍、有不得已的理由,和蓄意谋杀还不一样;另一方面,死刑的适用有其特殊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被害人亲属施加了很大压力,法院考虑平衡会判处凶手死刑。而亲属间犯罪,被害人的亲属往往也是被告人的亲属,不但不会施加压力,有时候还会反过来求情,这也会导致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而是被轻判。 激情杀人案件具有何种特征? 故意程度较低主观恶意小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死刑研究国际中心研究员彭新林认为,激情杀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应激性、突发性,但是其犯罪冲动的积聚、爆发却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现实性,因为犯罪心理的构成既有教养、经历、性格等因素,也有复杂的现实因素。 彭新林指出,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教授就曾经讲过,激情犯特别是女性激情犯,一般是青年时代在愤怒、受伤害的爱或荣誉等情感的强制下突然失去自制而犯罪的。他们在犯罪之前、之时和之后都处于非常激动的状态之下。 “相比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基于外在刺激而因激情实施犯罪的,其故意的程度相对较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要小些。因为在外在因素的强烈刺激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很少能进行冷静的思考判断。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一般都会有懊悔之心。” 如何避免父母虐童案件的发生? 建立社区干预开展隐患排查 彭新林认为,贾某杀子案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引人深思。“父母虐童案件、夫妻吵架斗气摔死孩子的案件时有所闻。应当说,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部分家长用错乱的价值观念、偏差的行为方式、对自身处境的不满来转嫁责任、发泄情绪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个人性格、心理方面存在缺陷等微观方面的原因。” 彭新林认为,杀子诚然令人愤怒,但我们不应止于单向的道义谴责和法律制裁,而应多方面综合分析其犯罪原因,查明其生成的缘由,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将此类案件防患于未然。 “对儿童的虐待、伤害等家庭暴力没有像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那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是通过监护人来实现,而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往往就是监护人,因此对家庭中儿童的暴力伤害等行为往往更具有隐蔽性。” 彭新林建议,除了有必要健全防治儿童在家庭中受暴的法律保护机制之外,还需要及时、有效的社区干预,加强社会救助,建立多机构多部门的支持体系。如居委会、妇联、儿童保护组织等一旦发现儿童有受到家暴、虐待等情况的,要及时出面干涉,救助与帮扶受害儿童,对施暴者予以惩戒,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另外,也可适时开展有关家庭儿童受暴隐患排查活动,切实消除容易引发儿童受暴的源头性问题,有效预防和化解安全隐患。对父母处境堪忧、情绪偏激、性格偏执的家庭,要重点排查,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情况明晰。对排查掌握的隐患,要在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上下功夫,防止犯罪冲动积聚、激化,第一时间将发现的家庭中儿童受暴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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