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一男子发现空调不制冷,便爬出窗外修空调,不料女邻居恰巧在洗澡,且没有关窗户。二人四目相对后,女邻居喊来自己的丈夫,怒斥男子偷窥自己。丈夫借着酒劲,上门向男子讨要说法,却不幸意外身亡。事发当天,正值酷热的夏天,男子贺某虽然将家里的空调开到了最大,但仍然热的出了一身汗。 按照贺某的说辞,当时想着维修空调的费用较贵且远水解不了近渴,贺某便在网上搜索以后,决定自己爬出窗户查看原因。 可万万没想到,贺某才刚刚爬出窗户,就听到了一阵水流声。贺某也没多想,就顺着水流声看去,结果就发现了正在洗澡的女邻居。 原来女邻居返回家中后,因为忍受不了夏日的酷热,便准备冲个凉水澡,可没想到由于没有关窗户,就被贺某看了个正着。 气愤的女邻居吓得大叫一声,当即愤怒的跑出了淋浴间,将事情的原委一五一十的全部告诉了丈夫胡某某。 原来女邻居认为,贺某是想要偷窥自己,所以才打着修空调的幌子,爬出窗外偷看,没想到被自己抓了个正着。 此时胡某某正在饮酒,原本就脾气暴躁的他,听完妻子的描述,立刻拿起门口的扁担,敲开贺某的家门讨要说法。 另一边,贺某虽然极力解释,但奈何胡某某正在气头上,双方很快由最初了口角变成了争执。 争执期间,胡某某想要使用扁担殴打贺某,但被人高马大的贺某将扁担夺了下来。通常情况下,胡某某没了扁担肯定会知难而退,但由于是醉酒的原因,胡某某仍然不愿意离开。 随后,贺某不想和胡某某过多纠缠,便不断的挥舞着手中的扁担,想要将推出房门,而后直接关闭房门。 哪知在这个过程中,胡某某因为疏忽大意,直接一个踉跄踩到了门槛上,而后头朝下,直接重重的摔倒在地。 虽然贺某第一时间将胡某某送往医院治疗,但因为胡某某的头部朝地,而且碰到了硬物,直接不幸身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证后,认定贺某的行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便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机关经过审查后,同样认定贺某有罪,将其起诉到法院。 但贺某却辩解称,胡某某手持扁担无故闯入自己家中,对自己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故自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贺某的辩解是否能够成立呢? 第一,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贺某手持扁担不断挥舞的过程,应当视为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主观上,贺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然执意为之。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贺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由于贺某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亡的后果,所以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贺某的行为造成了胡某某身亡的结果,但由于贺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胡某某的故意,胡贺的行为不宜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如果采纳了贺某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那么贺某将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的责任。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要求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且防卫手段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这个案件里,胡某某手持扁担进入贺某家中之时,确实对贺某的法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但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扁担已经被贺某夺下,双方之间的攻守地位也发生了改便。 简而言之就是,
贺某完全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能力去采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综合来看,贺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最终,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贺某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但考虑到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且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最后,冲动是魔鬼,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应当考虑后后果,否则终究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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