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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变“鸟苏”啤酒,多了一个“、”判赔2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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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5 17:48: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准噶尔盆地西南缘的古丝路上矗立着一座以啤酒闻名全国的城市——新疆乌苏,产自该地的乌苏啤酒家喻户晓,并因其独特的风味被戏称为“夺命大乌苏”。但是,大家可要注意了,你手里的乌苏绝对不能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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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G& G* H" w3 _: b/ n

6 q0 c3 o8 A# b5 G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第4142284号商标, (第4142284号商标)
0 `9 m7 U: v  y' W# ~8 z
) N* x- [. Q) m$ E1 E5 O) D8 X同时也系第8097164号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第8097164号商标)
; U0 ^( q$ M& q
) S; i, d* u8 z6 e3 c" I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0 J& D& q2 C0 ~+ }
  E9 f7 }. I' D1 x: q5 f
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U( W9 B- B5 |& A. N% O
) A* f9 ^% `7 E) l' N
被告某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6 r* D& W" r! p, e

9 e  d! |0 I1 U- J# L; E0 Y- t法院判决
4 Y3 X) x3 d9 A4 V$ m* p; @; ?. W6 Q8 y# @2 x. ^  D- ?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
! \3 X6 x$ W. k  R1 A/ X7 y5 I0 h9 i8 T5 i* l; e! ?
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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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t7 D( ~3 W3 G7 h+ Y+ O( E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0 ]8 h4 Q( {* S9 x9 |* B. M
" Y. ^/ S9 ^1 w! q  p/ k2 |0 l综上,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 s' I( v0 A+ ?1 E( r' N
" ?$ j  o: d! B. q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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