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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讨债案件回顾:女子无力还债被迫发生关系,结局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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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15:44: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论是人情债还是金钱上的债务,都需要及时偿还,这是一个人诚信观念的体现。但如今却有很多人将自己背负的债务当成了把柄,不仅不还钱,甚至还借此在债主面前耀武扬威,似乎借钱的才是大爷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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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有部分人无力承担债务,从而在债主的逼迫下拿其他东西来交换,而人的欲望是没有尽头的,只要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甚至是无数次,借出去的钱也就成了他们侵害他人的借口。 女子余某是浙江宁波市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她虽然年纪轻轻,但已经在商场上摸爬滚打了好几年,手下的服装店也在她的经营下蒸蒸日上,可天有不测风云,在市场环境的动荡下,无数商家陷入了危机,余某很不幸就成为了其中之一。" W! E8 A) {- f+ O1 N& Q# N

0 ^! A- E  `4 ^" q  [2 b为了挽回自己付出了无数心血的服装店,余某掏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才勉强将局势稳定下来,但代价是有一笔7万元的货款无法及时支付,于是余某便联系上供货商刘某,并向对方说明了情况,希望他能够宽限几天。/ d' q' @1 x$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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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余某与刘某除了生意上的往来,平时的私交也还算不错,因此余某认为自己只要开口,刘某就一定会给她面子。果不其然,刘某看在两人交情的份上给了余某两个月的时间,但两个月后,余某的服装店还是没有任何起色,这笔货款她自然就还不上。 而刘某却不打算再次给余某时间,于是他就上门去讨债,可余某并不是不想还,而是还不起,便再次求刘某宽限点时间,可刘某这次却坚持要拿钱回去。无奈之下,余某只能四处凑钱,但到最后也只凑出了一万多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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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G, O( u0 _0 r, j8 ^但刘某拿到钱后还是不愿意离去,他一分钟都不想多给余某,可余某哪里还拿得出钱来,而就在这个时候,刘某却对余某起了歹意,他提出让余某以身抵债,只要余某能够陪他一个晚上,那么这笔债务就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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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j5 L4 m8 L  m' e1 U4 E& ^. V听到这个无理的要求,余某的第一反应自然是拒绝,但刘某被拒绝后竟然恼羞成怒,大声呵斥着要余某还钱,否则就去砸了她的店铺。这让余某紧张起来,若是店铺没了,她的心血就将毁于一旦,所有的努力也将付诸东流。. k: E/ Y" K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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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她犹豫了,而还没等她做出决定,刘某就已经忍不住了,他其实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垂涎余某的美色了,只不过一直没有抓住余某的把柄,如今有这么好的一个“机会”。他自然不会放弃,于是他就趁机侵犯了余某。刘某离开后,余某第一时间就想到了报警,可她突然又想到了刘某之前的话,这次之后,她的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她的服装店也就有了起死回生的可能,再三犹豫之下,她最终还是选择将这件事瞒下来。" y2 k& m: F% G6 m

8 M! C* a; o) k% ^可她万万没有想到,刘某非但没有放下这笔债务,甚至还要求余某当他的情人,这让余某无法接受,面对刘某的得寸进尺,余某明白自己再妥协下去只会受到刘某无止境的侵害,于是她鼓起勇气来到了派出所。) e! m0 ^8 C6 h" ^  I. _

* L2 r  K( L; R4 t: a接到报案之后,警方立即将刘某传唤至派出所,面对警方的询问,刘某承认自己与余某发生了关系,但他却称余某是自愿的,因此不能称为QJ。那么刘某对余某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QJ? 根据《刑法》中对QJ罪的司法解释,QJ罪的构成应当满足两个要件,首先是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当时刘某以欠款为由胁迫余某与其发生关系,自然是符合这一要件的。" }! j7 y  h" S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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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来到了余某是否自愿与刘某发生关系。根据案情,当刘某提出无理的要求时,余某的第一反应是拒绝,这也就明确了当时余某的态度,她不愿意与刘某发生关系。之后刘某对余某事实侵犯,虽然余某并未做出太过激烈的反抗,但这是因为刘某曾以欠款对余某进行威胁。! z& G" J8 Y/ v'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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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判定妇女是否自愿时,半推半就并不能作为妇女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依据,综合下来,当时余某并非自愿,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QJ。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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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b3 C" U+ n4 p# h! o(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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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 o  d3 s7 D(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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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2 y' y/ P+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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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轮J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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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a; b% e; K2 T(五)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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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 T8 o3 n6 h7 a) A(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 p: @4 ^) @4 p% Q" M. B1 l) {

8 C& R9 b' y4 u* l* K根据案情,刘某受到的惩罚应当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其实刘某会做出这样的事只不过是一时间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欲望,虽然说余某是存在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事实,但她并非不想还,而是没有能力偿还。2 V5 Z+ o0 ]& F4 v,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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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刘某却被猪油蒙了心,竟试图将这笔债务当成控制余某来满足自身私欲的工具,他不仅仅是触及了法律的红线,在道德上他同样是个彻头彻尾的失败者,最后受到惩罚也不过是他咎由自取。3 J$ b' L6 o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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