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近日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以上简称文峰公司)爆料称,他们与资阳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广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遭遇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偏袒广建公司,不顾事实依据,办“关系案”,枉法裁判,致使合法利益损失近900万元,从而根本没有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0 E( v; m. K; i+ D. m5 r- Y 2018年4月,广建公司与文峰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文峰公司建设乐业居二期工程项目,2021年5月,文峰公司已完成4一5#楼全部施工并向广建公司移交。随后,经双方在竣工结算书上盖章确认金额为52516435.00元。由于广建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2号楼修至11层就被迫停工。
2022年12月1日,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二:限被告广建公司向原告文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8775858.30元。 2023年5月1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20民终306号民事裁定:以广建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公正裁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 Q, L# x: }! N9 u
文峰公司反映称,广建公司并未履行一审的法律文书,而是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纲的妻子刘某系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特殊身份”的背景关系,花一万元自行委托第三方公司鉴定,短短5天时间,出具的鉴定金额为43859631.00万元,与双方结算签章认可的金额52516435.00元差异近900万元,也就是二审期间广建公司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名曰新证据,实为背后利害关系人。而2023年11月17日,乐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仅凭广建公司提供一个所谓的鉴定就枉下裁决,导致文峰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文峰公还称,乐至县法院在庭审时,广建公司单方面的陈述纯属胡诌,没有其它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一,文峰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中的工程价款是该文书的重要依据,广建公司在2021年4月22日收到文峰公司竣工结算书,仅是要求补充资料,并未否认竣工结算书中的工程价款,从广建公司的行为便可证明其认可竣工结算书中的工程价款。其二,广建公司收到结算资料60天内,双方对工程结算达成合意,乐至县法院计算广建公司收到结算资料的期限以其收到补充资料的时间为起算点,纯属是单方面袒护广建公司,违背本案事实。双方约定广建公司收到结算资料60天内未完成结算,以文峰公司送审结算金额,应以收到竣工结算书的时间即2021年4月22日为起算点,不应以最后一次补充资料的时间即2021年8月25日的时间为起算点,因文峰公司送审金额是由竣工结算书示明的,不是后来的补充资料。而乐至县法院认为所谓双方达成推进结算会议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距广建公司收到竣工结算书的时间2021年4月22日已近4个月,远远超过60天,因此,乐至县法院认为在广建公司收到结算资料60天内,双方对工程结算达成合意,纯属无稽之谈。姑且认可广建公司收到结算资料60天内达成结算合意,但广建公司仍未收到结算资料60天内完成结算,依照双方约定、法律规定仍应以文峰公司的送审金额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其三,文峰公司竣工结算资料示明的申报工程价款,广建公司一直没有审定回复,懈怠权利,应根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以文峰公司送审金额确定的工程价款,而不应以广建公司单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来确认双方工程价款,既有失公允,又缺乏法律依据,实有枉法之嫌。 在一审期间,文峰公司也多次向乐至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丹提出,应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不应以广建公司单方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为依据。然而,一审却没有采信,以广建公司法人胡纲之妻刘某“特殊身份”,偏袒广建公司,采信其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枉法裁决,将本应公平公正的案件办成了“关系案”,致使文峰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9 B& ]. j8 U/ `" q2 b
目前,文峰公司已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信该院不徇私情,公正公平的审理该案。若有失公允,袒护广建公司,文峰公司将依法申诉,向人大、政法等机关反映,直至讨回文峰公司一个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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