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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没打过一个电话 单亲妈妈起诉不孝儿子返还370万购房款 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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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17:4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母亲为儿子购买婚房后,认为儿子多年未尽孝,因此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儿子返还购房款。北京青年报记者8月14日从北京东城法院获悉,近日该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购房款性质为借贷,儿子应当予以返还。

单身母亲卖掉北京东城住房为海归儿子购置婚房 因婆媳关系恶化 儿子三年没打过一个电话

法院介绍,杨晴(化名)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东城区的房子。杨阳(化名)是杨晴的独子,在外求学之前一直与母亲生活在这套房子里。2017年,留学回国的杨阳参加工作。想到儿子杨阳已到适婚年龄,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面积较小,杨晴决定,卖掉名下的房子,用卖房的钱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

2018年5月,杨晴名下的房子成功卖出,卖得370万元。之后,杨晴分多笔将卖房的370万打给杨阳,用来购买通州区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当年9月,杨阳取得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杨阳单独所有。

2019年6月,杨阳结婚,杨晴与杨阳夫妇一起居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婚后没多久,杨阳的妻子就与杨晴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杨阳与杨晴的关系不断恶化,杨阳也和妻子从通州的房子里搬了出去。2019年10月,杨阳的妻子再次与杨晴发生争吵,杨阳一怒之下,将杨晴的微信拉黑。

此后3年多的时间里,杨阳与杨晴之间再未有过来往,杨阳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给母亲打过,有什么事都是通过其他亲属转达。杨阳也曾多次向亲属表示,希望母亲从房子里搬出去。

2022年,眼瞅着女儿快三岁了,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纪,为了解决女儿上学的问题,杨阳给自己的外祖母发微信,微信中提出三个解决方案,其中第三个方案明确写明“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杨阳还在微信里表态,考虑将母亲起诉至法院以解决问题。母亲将儿子告上法院索要购房款 款项是否系赠与双方各执一词

看到儿子的微信,杨晴感到非常寒心。她担心如果杨阳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自己,会落得个无家可归,便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杨阳返还购房款370万,以备将来养老之用。

庭审中,杨晴和儿子杨阳对于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杨晴认为自己从未表明370万元是赠与给杨阳的,应认定为借款;杨阳则认为,这370万元是母亲赠与自己的。

杨晴表示,由于是母子关系,所以没有签署借款协议和借条。虽然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杨晴还表示,自己名下已没有住房,儿子杨阳又与自己关系不睦,自己也无权处置杨阳名下的房屋,随时面临着被扫地出门的风险。庭审中,杨晴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杨阳认为,自己与母亲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母亲出售名下房屋是为了给自己购买婚房,自己从未有过向母亲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或任何口头约定,此外,母亲也从未向自己催要过这笔钱。因此,杨阳认为这笔钱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杨阳表示,杨晴将钱款转给自己时,正值自己准备结婚,作为母亲,为孩子置办房产是风俗习惯,而且这笔钱也会作为新组成家庭的启动资金,是母亲对孩子开始新生活的资助和赠与。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法院: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 不应将购房款认定为赠与 判决370万元购房款应被返还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晴向儿子杨阳支付的370万元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该案中,杨晴依据转账凭证及杨阳向其外祖母发送的微信记录内容,主张370万元款项系借贷性质,而杨阳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性质,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法官表示,该案中,杨阳并无证据证明母亲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法院认为,杨阳在与其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杨阳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杨晴,故杨阳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此外,法官表示,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将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责任。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行为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该案中,杨晴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杨阳因其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已经三年多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最终,东城法院认定杨晴向杨阳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杨阳返还杨晴借款本金3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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