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个社会污染了人们?还是人们污染了这个社会? 现在社会的人们,生活好过了,思想更前卫,脑袋里的想法越来越多,有多少人因为觉得自己的生活平平淡淡没意思在外面寻找“刺激”而导致自己好好的日子被破坏了? 河南驻马店,一位已婚女子又是怎么样一步一步亲手破坏掉自己美满的家庭的?下面我们来好好说说。马女士(化名)和她的丈夫郭某(化名)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个儿子,日子过得和大多数家庭一样,在外人眼中,他们一家三口是很幸福的。 郭某的工作比较忙,经常出差,在家里陪伴马女士的日子比较少,儿子也在读书,所以马女士经常一个人在家,日子就这样平淡的过着。 等郭某赚到一部分钱后,想着儿子以后也会自己成家,便想多买套房子,正好马女士在家没事,也可以监督装修的事情,于是就购买了一套新房,让马女士在家全权处理新房的装修。
经过考察后,马女士选择了男子彭某(化名)给她家进行装修工作,因为装修的原因,会有很多装修的细节问题需要及时沟通,所以两人互留联系方式。 彭某在给马女士装修也很仔细,不管事大事小都事无巨细跟马女士商量,因为马女士是自己采购一些装修材料,彭某在这方面认识的人又比较多,便经常陪着马女士一起去采购装饰材料什么的,一来二去两人很快就熟悉起来。 因为彭某的帮忙,马女士觉得自己轻松不少,为此马女士还请彭某吃饭,这就让两人的关系更进一步。就这样,两人私下交往越来越频繁,开始像朋友一样相处,聊天,还时不时约在一起吃饭,两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微妙起来了。 后来在一次吃饭的时候,彭某便向马女士表达了自己对她的喜欢,虽然马女士当时没有回应彭某的示爱,但也没有拒绝,这样模棱两可的样子让彭某看到了希望。 终于,两人还是突破了道德底线,尝到了偷吃的甜头后,两人越来越大胆,经常在外面约会,多次背叛自己的家庭。 可两人这样的行为毕竟是不对的,新鲜感过去后就没有那么的有激情了,慢慢两人就联系的少了。 可事情总有意外,马女士发现自己这一段时间一直没有来月事,再加上两人之前发生性关系时为了刺激并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这让她慌了起来。 马女士就去医院做了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非常害怕家里人发现,就联系彭某,让他陪自己去医院流产。因为害怕被发现,马女士和彭某选择了一家私立医院,没想到手术中马女士大出血,医生拼命抢救才挽回马女士的性命。 都这种情况了,医院没办法就通知了马女士的家人,但郭先生知道自己的妻子背叛自己还和人家有了孩子后,非常气愤,当时就表示要和马女士离婚,以后都不会管她,也不会再给她生活费。 没有了经济来源,马女士便打电话给彭某,让其来照顾她,可彭某担心马女士以后会赖上他,便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声称自己和马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马女士听后,非常懊悔,出院后就将彭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19896·5元的医药费和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马女士的全部诉请。马女士不服,进行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过二审判决后,彭某的妻子也得知了这件事,要求马女士归还彭某赠予给马女士的所有钱财。 马女士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为什么法院会判马女士败诉呢?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马女士和彭某在各自都有家庭的情况下,仍发生不好行为,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马女士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所以,马女士作为原告方,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孩子是彭某的,才能让彭某负相应的责任,可马女士又拿不出来任何证据证明孩子是彭某的,所以彭某在法律方面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可为什么马女士又需要归还彭某的赠予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 彭某能拿出转账记录,而这些金钱都是彭某与他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彭某妻子是能依法要求马女士归还彭某给马女士的所有花销。 对于这个案件,不少网友评论道: "我搞装修已五十多年了也没碰上这等好事……。" "马女士赔了身体,赔了钱财,赔了家庭,赔了爱情。唉,遇到负心汉不值得。" "自尊自重自爱是做人的准则。" "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马女士,赔了自己,赔了丈夫,赔了医药费,搭上腹中一个无辜的生命。三赔(配)四赔都不止。" 最后提醒大家,这个社会,外面的诱惑很多,但我们为人处世还是要守住基本的道德底线。
( |& H! ~# ? T" z* l; 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