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他们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他们就像是辛勤的园丁一样,不断用知识浇灌着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但在教师群体中也会混进一些害群之马,他们道德素质极其低下,竟然将学生当做了侵害的对象。 小文是一名刚上初中的女生,2014年9月时,父母将她送到位于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所初中上学,父母此举也是为了让小文能够在更好的环境下学习,但学校离家里比较远,而且没有宿舍,因此父母便给小文租了一间房子供她晚上睡觉,平时吃饭就在学校,到了周末时,父母便会来到出租房里陪小文两天。
正巧小文的体育老师许某就住在楼下,因此小文父母便摆脱许某平时多照顾一下小文,许某自然是满口答应下来,但他对小文却抱着一丝荒唐的想法,原来小文虽然才13岁,但她正是发育的时候,所以看起来也是亭亭玉立,平时总是有人夸她漂亮。 而许某虽然是一名教师,但他在道德方面实在是令人不敢恭维,而他竟然对13岁的小文有了想法。每次上体育课,他总是会对小文格外关照,而小文此时正是懵懂的时期,看着帅气高大的老师,她便不自觉地对许某产生了一丝好感。 老师关心学生本没有错,但许某这种目的不纯的关心就很容易诱发一些不好的事,由于许某的关心,而且两人还住在上下楼,因此小文便与许某的关系越来越近,有时小文还会去许某家里上网。但这却给了许某图谋不轨的机会,2015年新学期开学没多久的一次体育课上,小文不小心扭到了脚,尽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小文的脚还是有些痛,当天晚上,许某便让小文去他房间,说要给她涂药酒。 小文也没多想,听到许某叫她后,她便推开房门走了进去,但没想到许某却醉翁之意不在酒,见小文进来,他突然兽性大发,随后对小文实施了侵犯,小文害怕地忘记了反抗,事后她伤心极了,但她又不敢将这件事告诉父母。 但令人震惊的是,郁郁寡欢了一段时间之后,小文竟然觉得自己对许某有了感情,之后两人之间的关系就发展成了一种畸形的恋爱,甚至之后许某提出要与小文发生关系,小文竟然自愿配合。
这样的关系一直持续了两个月左右,而小文因为许某的关系也越来越讨厌学习,5月的一天,她逃课了,班主任发现后立马联系到了小文的父母,随后父母便赶到小文的出租房,问她为什么不去上课。 小文称自己是和女同学出去玩了,但她脸上却有一抹藏不住的慌张,母亲一眼就看出小文在撒谎,于是她便要求小文把手机拿出来,让她指出和她一起出去玩的同学,结果母亲在翻看的时候发现了一张小文与许某开房时的照片。 看到照片的那一刻,母亲既震惊又感到愤怒,许某竟然对她的女儿做出如此禽兽不如之事,要知道小文才13岁,于是母亲连忙问小文是怎么回事,在母亲的逼问下,她只能坦白了自己与许某的关系,母亲一听差点晕过去,随后她便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调查,许某与小文之间的关系属实,两天后,警方在学校将许某逮捕,经过审问,许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随后警方便将许某移交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了解案情后以QJ罪向法院发起了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法庭上,许某为自己辩解,他称小文与他发生关系属于自愿行为,并不构成QJ罪,但他忽略了一点,小文才13岁,在法律中,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被称为幼女,根据QJ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应被认定为QJ罪。 而且第一次时,小文是在许某的暴力行为下受到侵犯,因此许某的行为构成QJ罪,且属于“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从重处罚。若不是小文的母亲偶然间发现了照片,也许小文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还会受到许某持续性地侵犯,后果不堪设想。 从这起案件中,广大家长朋友应当意识到性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而且在发现此类事件后,一定要及时追究,绝不容忍,否则就只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本案中的小文因为在这方面接受到的教育还不够多,但随着她慢慢长大,当她意识到这件事对她造成的伤害时,她的心理必将受到严重的冲击。 因此家长们一定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同时也要提醒孩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自我防范能力,以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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