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当年拐卖自己的人贩子,河北27岁小伙牛雨航却难以追究对方责任,因为此事已过追诉时效。 1997年,陕西紫阳县吴某某等人把一名两个月大的男婴带到河北邯郸涉县,交由杨女士夫妇收养。吴某某等人索要了9000元抚养费,并留了一张写有男婴亲生父母姓名、居住地的字据作为证明。 二十多年后,男婴成长为帅小哥牛雨航,但他寻亲时发现字据上的亲生父母信息是捏造的。2021年,他找到了当年拐卖他的嫌疑人吴某某等人,并报了警,但警方未予立案,理由是此事已过追诉时效。 牛雨航不服,向紫阳县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今年3月24日,紫阳县检察院就此召开了听证会。近日,他收到紫阳县检察院反馈的听证会结果:按1979年《刑法》,此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既没法向人贩子追责,也没有亲生父母的线索,牛雨航眼前一片迷茫。
1997年,拐卖者留下字据作为证明(受访者 供图) 小伙找到当年拐卖自己的人贩子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1997年3月,陕西安康紫阳县吴某某等人称家里养不起孩子,把一名两个月大的男婴带到河北邯郸涉县,由当地的代课教师杨女士收养。当时,吴某某等人留了一张写有男婴亲生父母姓名、居住地的字据作为证明,并向杨女士夫妇索要了9000元抚养费。
这张字据上,吴某某自称为男婴舅舅,吴某某1(女)自称为男婴大姨,郭某某自称为男婴叔叔,证明人为王某某。上面还留了男婴的出生时间,其生父黄某某、生母吴某某2为陕西汉阴县人。 杨女士和丈夫为男婴取名牛雨航,对其视如己出。直到2017年父母将往事和盘托出,牛雨航才得知自己并非父母亲生。牛雨航成年后,养父母支持他去寻找亲生父母。 2020年10月,牛雨航在宝贝回家网登记了寻亲信息,并在河北邯郸警方的帮助下,采集了DNA信息。然而,经警方和寻亲志愿者核查,牛雨航意外得知当年字据上的亲生父母信息是捏造的。他的养父母也才意识到,当年的男婴或是拐卖而来。 2021年3月,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牛雨航找到了吴某某等人的联系方式。今年3月9日,牛雨航从河北邯郸来到陕西紫阳县、汉阴县寻找线索,欲与吴某某等人当面对质,对方却避而不见或含糊其辞。 因过追诉时效警方不立案 为让嫌疑人得到法律惩治,牛雨航报了警,紫阳警方以该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为由,不予立案。牛雨航不服,向紫阳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月24日,紫阳检察院就申请立案监督举办听证会。检方表示吴某某等人涉嫌拐卖儿童的行为成立。对于牛雨航提请的刑事立案等诉求,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他,检方将依法在三个月内反馈此事。 上述听证会结束后,吴某某曾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当年他们确实向牛雨航养父母要了9000元抚养费,但牛雨航从哪里来,他也不清楚。“当时我只负责抱男婴到涉县,分到了1000元,其余的事得问中间人郭某某。”郭某某则表示,男婴是他从小舅子许某某手中抱来的,但许某某十多年前已去世,对9000元收养费去向及其他情况不清楚。
紫阳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受访者 供图) 6月5日,记者从牛雨航处获悉,紫阳县检察院已向他反馈了上述听证会的结果。 牛雨航提供的紫阳县检察院5月31日出具的《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称,“你不服紫阳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紫公[刑]不立字[2023]102号),请求提起立案监督的申诉材料收悉。经本院审查,该案发案时间为1997年3月,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你反映本人被拐卖一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牛雨航仍未找到关于亲生父母的最新线索。他表示,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坚持向吴某某等人追责。 拐卖时效计算各方仍有争论 河南泽瑾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上述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对于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付建律师解释,1979年《刑法》第141条只规定拐卖人口罪,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3月修订、10月正式实施的《刑法》,第240条修正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刑为死刑。牛雨航被拐卖事件发生在1997年3月,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此案适用1979年《刑法》。换言之,这时候人贩子的最高有期徒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是无期徒刑、死刑。因此,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人贩子最高的追诉时效应当是十五年。
在上述听证会上,牛雨航曾提出,他2015年满18周岁后,才得知自己被拐卖,因此应当从18周岁以后开始计算追诉时效。他认为,自己被拐卖事件未过追诉时效。 {8 y6 I6 l( h1 B# a2 a
对此付建表示,拐卖行为的犯罪行为终了后,到底是从拐卖之日起计算时效,还是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目前各方仍有争论。但实践中却倾向于认定拐卖行为是从儿童脱离监护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拐卖行为不属于持续状态,应当从儿童被拐卖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也表示,牛雨航认为应从其18周岁之后意识到被拐卖计算追诉时效,目前并无法律依据,“这也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陷入追责困境的共性问题,嫌疑人无法被追责,受害人无法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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