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发生了一起奇葩的乱伦案。作为知识分子,两对夫妇在酒店的一个房间里一起颠簸。被警察传唤后,他们不仅大方地承认,而且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 王某30出头,与老伴已有8年的婚姻生活。这对夫妻都有很好的工作,没有生活的压力。从一开始的甜蜜,到如今的厌倦,尽管一步一步地走着,却常常觉得缺少了一点热情。很明显,他们有7年的时间都在发痒。他们彼此都不喜欢,特别是在性生活上。 闲暇之余,王某常常上网寻求刺|激。王某在一次机缘巧合下,按照指引加入了一群好友。在这个群体中,人们常常肆无忌惮地讨论着他们的伴侣,为了寻找兴奋而聚会。
当天,王某恰巧在网络上闲聊。忽然,有个好友申请加入。那人说自己叫李某。王某不知为何李某添加了他的好友,两人便聊了起来。 原本只是一句普通的招呼。不料片刻后,李某开门见山,问王某是否愿与其妻子共度良宵。 尽管王某之前也曾在群内见过类似的信息,但那都是一闪而过。真到了这种时候,他也拿不定主意。他说:我要跟我太太谈谈这件事。 尽管王某与妻子的感情并不十分稳固,但是对于这种公开的话题,他还是无法接受。婉言谢绝,不再和李某攀谈。 不过,李某还说,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直接与他联络。 王某是一名青年,他对性的需求很大。他虽嘴上说着不肯,心里却是坦诚的,特别是李某的几个细节,令他想起就激动。 当晚,王某试探着向老婆询问,不料老婆并不像自己所想的那样保守,一口就同意了。 在得到妻子张的肯定答复后,王某在手机上联系了李某,双方同意了时间和地点。 一日,王某与张某、李某与宋某等人到了见面地点。简单的交流之后,两人都对彼此的相貌有了一定的认识。 于是,两家人就在一家饭店里,一边吃饭,一边喝酒,让气氛活跃起来。作为一名老司机,李某还在饭桌上讲起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吃完饭,四人一起走进了订好的酒店。 他们只订了一个标准间,四个人洗澡后,开始颠簸,随机连接,场景非常混乱,从床到沙发,从浴室到厕所,到处都留下了四个人战斗的痕迹。 我不明白,他们虽然都是读书人,但是对于这些违背道德规范的事情,他们非但不反感,反而很喜欢。可以说,此时的他们,已经没有了人性,有的只是兽性。 四人一直战斗到凌晨两点多,打得酣畅淋漓,相拥而眠。 次日早上,四个人从酒店出来,分别开车回家。从那以后,他们再也没见过面。 本以为这件事已经结束了,但王某没想到的是,六个月后,他接到了警察的电话。在电话中,警方询问了在酒店会见李某和他的妻子。王某认为这是双方的自愿事务,没有必要隐瞒。随后,警方要求王某和妻子到警察局配合调查。 但王某不知道的是,作为知识分子,也有知识盲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规定,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 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存在聚众淫乱罪,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是几个人聚在一起;另一个是几个人之间非常混乱的性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被视为蔑视社会道德和习俗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明确禁止。 除自然性交外,淫乱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 为了满足他们不同的性刺激,王某和李某在酒店的同一个房间发生了性行为,满足了三人以上聚集的要求和自然性交的性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性行为聚集活动。 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因此,王某因认罪态度好,初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王某的妻子因被诱导参与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妻子也参加了这样的活动,为什么可以免除处罚呢? 聚众淫乱罪只惩罚多次参加此类活动的主要分子或组织者。首|次又不是主要分子参加此类活动的,只处罚治安管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的妻子是首|次参加这种活动,不是组织者,也不是主要分子,所以警方只批评她,没有拘留。 然而,李某和他的妻子多次参加这种淫乱活动,并主动添加王某并引诱王某参加这种换妻游戏。他们应该被认定为主要分子,因此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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