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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3岁女孩被拐卖35年后起诉人贩子,当事人:一审19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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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6 11:33: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立案告知书 受访者供图

1987年,家住陕西省渭南市的郭丽(化名)13岁,在上学路上她被人拐卖至山东菏泽,被迫与当地一男子李某某生活并生育一名男孩。约两年后,郭丽被解救回家,但曾被拐卖的经历永远无法抹掉。约35年后,她被拐卖一案经立案调查,将迎来一审开庭。

12月15日,从受害者郭丽处获悉,近日她收到通知,赵某某拐卖人口一案将于12月19日上午9时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郭丽告诉1987年初,13岁的她正上初一,在上学路上遇到一男一女抱着孩子向她问路,她指路后喝了两人给她表示感谢的饮料,没喝几口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到第二天醒来,已经在一趟火车上。两人告诉她,他们去山东办点事,带她一起去,过两天办完事就回来。

郭丽迷迷糊糊记得,路上倒了几趟汽车,两人带着她一路到了山东菏泽一家旅社。后来,郭丽被两人交给一个李姓男子,带到菏泽市胡集乡(现胡集镇)一个村庄的住所内,她看屋内墙上贴了“喜”字,一下子反应过来,自己被拐卖了。

郭丽称,接下来的约两年时间里,她被迫与李某某一家生活在一起,被其家人严格看管,于1988年6月生育了一个男孩,那时她还有一个月才满15岁。生下孩子后,这家人的看管有所放松,1989年2月,她终于找到机会带着孩子跑到菏泽市公安局报案。

郭丽说,菏泽公安局当年打电话回胡集乡确认事实后劝她先返回胡集乡,承诺帮她和老家家人联系。她犹豫再三,留下老家的地址后,返回了李某某的家。约一个月后,她的父亲和民警来到胡集乡,把她接回了陕西老家,但她没能带走孩子。

回家后,郭丽重新结了婚,育有一子一女。但李某某并未完全脱离郭丽的生活。郭丽表示,回家约半个月后,李某某去过她家一次,和郭丽的父母发生争执后离开。从那以后,李某某频繁给她写信,信被郭丽父母收起来,她也并不知道什么内容。但频繁的来信被村里人发现,郭丽被拐卖还生了孩子的事情传开了。郭丽的丈夫对此不满,常常和她争吵。郭丽不愿忍受这样的生活,于1997年和丈夫离了婚。郭丽说,2011年,郭丽在刷微博时看到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经常发布一些被拐卖儿童、妇女的信息和被解救的新闻。她感觉“心里头又火了起来”,联系了上官正义想寻求帮助。那时候,她没想着追究李某的刑责。留在李某某家长大的儿子也给母亲郭丽打电话,说他正要毕业找工作,父亲被抓了会有影响。郭丽向警方表示,希望警告李某某,别让李某某再寄信来就好。这以后,李某某频繁的来信便停止了。2020年8月,郭丽从儿子处得知李某某出车祸身亡。

郭丽说,2022年3月初,上官正义转发了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通知给她。她想追究当时拐卖她的人贩子的责任。

郭丽向提供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2022年3月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郭丽被拐卖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立案时距离郭丽被拐卖已过去了约35年。获取一份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原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 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据起诉书,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将上学途中的郭某某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份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郭某某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2月15日,郭丽向记者表示,自己将会出席本案一审。“以前没有希望,现在有希望了。我会尽力追责。”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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