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发生一起女子被强奸时,向男方索要20万的刑事案件。根据起诉书显示,35岁男子潘某与女子刘某认识仅1个月,便相约在“520”当天,到山上摘杨梅。 潘某骑摩托车载着刘某来到山上后,其趁刘某拨草药时,从身后抱着刘某,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因刘某拒绝并一直强烈反抗,故潘某未能得逞。就在刘某在反抗期间,刘某曾提出如果潘某愿意支付20万,其就同意与潘某发生关系。但潘某并不同意。 事后,潘某就其强奸一事与刘某协商,但2人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后潘某离开现场。 刘某报警后,潘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潘某认罪认罚。目前,潘某因强奸罪已被起诉
刘某本以为在“520”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与潘某到山上体验摘草莓的乐趣,浪漫一回。孰不知,潘某系不怀好意,欲行不轨。着实令人后怕 虽然潘某使用暴力手段,欲行不轨时,因刘某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但强奸罪系行为犯,即不论有无得逞,过程中2人说过什么,只要潘某有违背妇女意志,并实施过强奸行为,就应当追究潘某刑事责任,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根据相关规定,强奸妇女未能得逞的,可减少基准量刑的40%以下处罚。 潘某得知刘某报警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法定自首情节,故也可减轻处罚。这里需要强调一下,自首情节系需要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否则不认为系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可从轻处罚情节,除以上所述的自首、未能得逞外,还有犯罪中止、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但在这五种常见的可从轻处罚情节中,除认罪认罚的可从轻处罚系根据案件所处阶段而浮动外,其余都相对固定。即行为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量刑的25%-30%之间,而在批捕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才肯认罪认罚的,则分别可减少20%、15%、5%以内。 有人说,刘某在被侵犯过程中,提出20万才同意的要求,是出于故意让潘某知难而退,停止侵犯而已;也有人说,或许潘某如果同意了,刘某可能就不报警了。那么亲爱的读者们,你的看法呢?欢迎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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