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太原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事。一位卖服装的女子因为临时有事就让孩子看店,不料女子刚离开就出事了。在女子走后不久,店里来了几个顾客,其中两名年龄较大的女子在店里挑选裤子,突然一名女子不怀好意地问了孩子一句“你们店里安装摄像头了没有?” 孩子告诉对方有监控后,女子拿着两条选好的裤子走到“监控死角”一番操作后迅速离开了服装店。
这一幕发生在7月26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当时服装店老板康女士因为要去帮孩子的同学买中午饭,所以把店暂时交给她孩子看,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当两名女子中的一年龄较大的女子挑选好一条黑色和一条绿色裤子后,她就东张西望地抬头看了看头顶上方,好像在寻找什么东西,整个表情和举动十分怪异。过了一会儿女子问康女士的孩子,“你们店里装摄像头了吗?”孩子觉得对方的问话十分奇怪,一开始他还以为是女子要试穿裤子担心被拍到才这样问的,也就没有多想,于是告诉对方店里已经安装监控,女子听说店里有监控后就拿着两条裤子走到一角落,她抬头看了看头顶上方,然后迅速把两条裤子揉成一团塞进了自己宽松的衣服里。
随后,女子告诉店长康女士的孩子,裤子试穿后不合身,于是就和同伴一起快速离开了门店。等到店主康女士回来后才发现少了两条裤子,于是她迅速调出店里监控查看,才知道这件事情的真相。原来这名女子问孩子店里是否装有监控是有目的的,在孩子告诉了她情况后,女子还自作聪明地查看了一番,但是她只看到其中的一个摄像头,女子在确认该监控拍不到她后,她就把两条裤子藏进自己的衣服内,她以为这样做别人不知道,岂不知店里还有一个摄像是她没有发现的,于是她偷拿裤子的一举一动都被该摄像头拍了下来,这就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从该女子开始进入门店后就东张西望,然后拿到裤子后又试探性地问孩子店中是否装的有监控,最后又走到角落佯装试穿裤子等一系列举动来看,店主判断这名女子很有可能是个惯偷。店主康女士找来记者曝光这件事情有两个目的,第一个是提醒同行业的商家;第二个是,告诉偷店内拿裤子的女子,这样的行为要不得,希望她以后不要这样做了,自己这次不和她计较。最后康女士说出了一句掏心窝子的大实话:“你偷一条裤子也发不了财,我也穷不了!”
这件事情中那个女子的做法确实让人感到无语,既然看上了别人店中售卖的裤子 ,就得掏钱买,你不愿掏钱就不要“拿”走别人的裤子,这不是拿而是偷,这是盗窃行为,这是违法犯罪的,女子是无知还是明知故犯?在我看来她就是在明知故犯,只要店主康女士报警处理后她将会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悉,山西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一千元就可以进行立案。从这名女子这次偷两条裤子来看,其价值显然够不上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她是一个惯犯,那么她就符合该法条中“多次盗窃”的情形,如果她累计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的数额那么也会达到立案标准。当然这只有在报警后警方调查后才知道女子是否构成盗窃罪。
即便该女子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她的行为依然是违法的,仍然会受到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件事好在最后店主康女士不和她计较,要不然她将难逃法律的处罚。
发生这样的事情真是让人感到无语,女子自作聪明,把裤子拿到“安全”地方偷偷藏到自己衣服里面,以为自己这样做就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她这一卑劣行为完全被店内的监控记录了下来。这样的事情也告诫那些贪占便宜的人,在现今监控遍布,网络发达的社会,你那些小偷小摸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可能瞒天过海的,记住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你认为我说得对吗?关于此事你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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