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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想与公公结婚:有的说是为了钱,有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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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5 15:50: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王强家住浙江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王村,因该村处于宁波开发的热土区域,这里村民的土地将要征用,住房将要拆迁。
于是,上级各级相关领导及拆迁专班,几年前就开始对本村村民摸底、登记造册,以便日后的拆迁及赔偿款项分配。
王强老伴早年去世,家中就剩下他一个人在家住着他的几间老屋,种着他的几亩田及菜地,家中仅一个儿子也定居在市区。
儿子早年在城市中打拼而转成城市户口了,后又结婚生子,但他的媳妇和他的儿子还是农村户口,他们不过仅仅是在城市中居住生活而已。
登记到王强这里时,他一家人按当地办法规定:就他一个人能享受村里土地带来的相关福利;若他儿子、儿媳、孙子在农村,按人头分的话,将会多分配到几十万元的补偿款。
王强和儿子儿媳为此事甚是纠结,于是他一家人在一起商量:让儿子同儿媳假离婚,然后再同公公假结婚,同时孙子跟随母亲一起,并把儿媳及孙子的户口迁移到王村,这样就能多分那几十万元的拆迁款了。 于是,按这办法,王强同其儿媳假结婚成功。因为他们的结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在道德上有点说不过去。
但在儿媳及孙子的户口在朝王村迁移的过程中受到了王村村委会的阻碍:村委会认为,王强和儿媳结婚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其结婚目的是为分拆迁款的为由,没有同意王强的要求。
王强找到当地派出所迁户口,派出所认为:王强出示的户口材料不全,不能办理。
王强把派出所告上法庭。
王强认为:儿媳和孙子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派出所迟迟不给办户口迁移手续,属行政不作为。
王强还称: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只是一个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给办迁户手续。
至于村民们指责公公和媳妇“假结婚”一事,王强又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公和媳妇不能结婚,婚姻是自由的,他们也领了结婚证。这也许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但却不属于法律范畴。 派出所认为: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派出所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通知王强需要补充材料,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一审法庭认为:派出所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于是驳回公公和儿媳妇方面的诉讼。
王强又开始申诉进行二审,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法院还认为,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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