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赔我12.5万元!一分也不能少!”广西南宁,女子晚上在合租房公共卫生间洗澡时,合租的小伙推门而入,女子认为小伙是在偷窥自己,随后急忙穿上衣服找小伙理论,争执中,房东闻声而来进行调解。调解中,女子觉得房东和小伙一起欺负自己,怒不可遏于是报警,后又一纸诉状将小伙和房东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各自赔偿自己12.5万元。 事发当天是一个炎热的夏天,33岁的蒙女士晚上在出租屋里燥热难耐,就想去冲个凉水澡。随后她来到公共卫生间,发现公共卫生间的门锁坏了,想到合租的人中有男性,担心被人偷窥,便在洗澡时特地把卫生间的灯关了。
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怕什么来什么,正在她洗澡时,合租的一名20来岁的小伙竟推门而入,直接闯了进来,吓得她连连尖叫。她认为小伙是故意的,随后穿上衣服便直奔小伙房间,要求小伙给自己个说法。 而小伙则辩解道自己内急,没有听见水声,见卫生间没有开灯,以为没人才闯进去,而且听到蒙女士叫声后,立即退了出来,什么也没看见。 蒙女士认为小伙是在狡辩,随后与小伙争吵了起来。房东闻声过来,了解情况后,便开始和稀泥。而见房东如此态度,蒙女士认为房东是在包庇小伙,随后便报了警。 在民警的调解下,小伙向蒙女士道了歉,可仍觉得吃亏的蒙女士越想越憋屈,在事发第19个月后一纸诉状将小伙和房东告上法庭。
她认为,小伙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公共卫生间的门坏了房东没有及时修理,也是导致自己隐私权被侵害的原因之一,房东事后还替小伙说话,最终导致自己19个月来胡思乱想、无心工作,自己一个月工资3500元,19个月的误工费就是66500元,再加上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等,要求双方各自赔偿自己12.5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该怎么判呢? 首先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拿本案来说,不管小伙是有心(故意)还是无心(过失),如果真的看到了正在洗澡的蒙女士,这种情况下都已经侵犯到了蒙女士的隐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是本案事发时,公共卫生间是关着灯的,小伙在蒙女士尖叫后便立即退出了公共卫生间,这种情况下,小伙当时根本难以看到蒙女士,也就没有侵犯蒙女士隐私之说。 其次,即便小伙当时朦胧中看到了蒙女士,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损失赔偿其实就是指精神损失赔偿,并不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等这些损失。 同时,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是多少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往往结合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场合、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等方面综合考量。
拿本案来说,且不说小伙能不能看到蒙女士,即便能看到蒙女士,看一眼其实给蒙女士造成的影响其实也很有限。最后,公共浴室的门锁是坏了,但是蒙女士明知门锁坏了,仍然进入其中洗澡,显然需要自甘风险,跟房东无关,而至于房东随后为了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调解行为,即便有偏袒小伙之嫌,也构不成侵权。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审理本案后,依法驳回了蒙女士的全部诉求,并判令蒙女士承担全部诉讼费1719元。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小伙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r& O# o' }4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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