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早上,福建某警局接到一起报案电话,当警方立即赶往报案现场的时候,只见一名衣衫凌乱的女子正掩面痛哭坐在床边。 警方在安抚好女子的情绪之后,通过了解这才知道该女子受到了其他异性对其强制施行了不轨,于是警方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局进行问询。按理来说,从该女子体内提取的男性DNA,并进行对比以及可以大致确定该男子的犯罪嫌疑,可事情却再一次发生了扭转。
“我们最多也只算卖淫嫖娼,凭什么要以涉嫌QJ罪将我抓起来!”男子对此表示反抗。 男子自从被带到警局之后就一直宣称,自己当初可是给了200元给她的,那她收下了不就是默认与自己达成交易了,现在又事后反悔,冤枉的可是自己。 难道女子真的是在报假警吗?在警方的深入调查之后这才发现事情真的真相,原来一切都是男子的早有预谋。这起18岁陪酒女因为太漂亮而被客人套路,最终警方帮其讨回公道。而这一切的起因都还要从男子说起。 严志出生于1975年,在亲朋好友的撮合下与妻子成婚,并在婚后不久共同孕育了两个女儿。一开始从单身到婚姻的突然转变,让严志感到十分新鲜,因此与妻子也过上了一段甜蜜的生活。 可随着两人生活的磨合,以及现实中大大小小的矛盾,严志对婚姻的激情也渐渐消失,看着因为生育而导致身材变样的妻子,严志更是对这个家庭感到厌烦。尤其是当他从某些闲聊之人那里听来有美色交易的时候,更是心动。
可等他了解相关详情之后,却陷入了沉思,旁人所说的交易开销太大,已有家室的自己不可能从妻子眼皮底下挪出钱去嫖娼。但自己又对这种婚外情的刺激十分向往,为了满足心中的欲望,严志心里有了一个打算。 身为陪酒女的小芳很不幸变成了严志下手的对象。小芳虽然只有18岁,但她却已经是个孩子的母亲,为了填补年幼无知所犯下的错误,小芳只好通在KTV给客人陪酒一以此来获得小费。 凭着年轻漂亮的面孔,再加上爽朗的性格,时常能调动氛围的小芳渐渐也成了客人青睐的对象。2013年12月10日晚上11点,正好是小芳下班的时候,却在KTV的过道上碰到了严志。没有人会拒绝送上门的钱,在严志的热情邀约,并且以1000元的小费做诱饵时,小芳自然心动。 于是便按照往常的规矩到严志的包厢内陪他喝酒打趣,这一喝就喝到了凌晨2点。彼时的小芳也因为饮酒过度有些醉酒,严志见时机成熟,便给了小芳200元让她回去。
小芳虽然有些晕乎,但心里还是记得严志当初答应自己的1000元小费,不然自己也不会通宵来陪他喝酒,如今酒也陪了,当初的应下的承诺却缩水一大半,则会让小芳如何心甘,当下便追问严志,并让他将剩余的钱还给自己。 严志看着鱼儿已经上钩,便以身上没有带这么多钱为由,让小芳跟自己回去拿。所谓酒壮人胆,醉酒的小芳心里只念着那一千元,根本就没有想到一个女子去陌生男人家中会发生什么。所以当严志带着小芳回家的路上,见小芳因为酒精逐渐上头而陷入了昏睡中时,严志没有任何犹豫,转头便带着小芳进了周边最近的旅馆。 当小芳醒后,见到的便是自己不着任何衣物的场景,纵然房间里只有自己一个人,但身体的异样也知道发生了什么,情绪崩溃下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她并没有想到,自己当初收下的那200元,竟然会成为严志企图摆脱罪行的借口。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警方只好调取了旅馆监控,这才发现小芳其实是被客人套路了。原来监控显示,严志将小芳背到酒店的时候,小芳已经陷入了醉酒昏迷之中,没有任何的动弹。并且小芳虽然身为一个陪酒女,但她也仅仅只是利用自己的漂亮去陪客人喝酒,从未与客人有任何的亲密接触。
除此之外,在警方的调查下,发现小芳本身还有一个男朋友,且与其感情稳定,甚至还计划到了适婚年龄就领证结果,如此一来,更不可能为了200元,而与一个38岁的成年男子存在亲密接触。
_1 m R- a+ W/ b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严志的行为已经是违背了小芳的主观意愿,强行对其实施不轨,并不是严志所说的卖淫嫖娼行为,毕竟卖淫嫖娼行为是要双方在主观上达成一致,并且谈好价格或者是已经给付价格。而小芳对此显然并不知情。 在所有的证据都足以证明严志的犯罪事实后,警方立即帮小芳讨回公道,并以涉嫌QJ罪将其逮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经由法院的审理下,由于严志犯罪证据确凿,犯罪动机恶劣,并企图向被害人泼脏水,因此来为自己犯罪事实进行辩解,犯罪后没有悔改意识,属于加重刑罚情节,因此以QJ罪判处严志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一切都将归于平淡,这同样也可用与婚姻,但如果仅仅正是因为婚姻的平淡而生出了二心,如此行事,又真的会收获当初所幻想的“携一人,共白头”的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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