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元帝纪》中说到:“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房子于中国人而言,是依靠、是保障、是家。房子之所以能给人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它是属于个人或家庭的私人领域,他人不得窥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如果有人非法强行闯入你的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了你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你可以及时报警求助,非法侵入住宅的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年河北男子龙某,就因为非法侵入邻居的住宅,被抓到了警察局。而他去邻居家的目的,让众人都不由鄙夷,看看他到底做了什么,要接受怎样的惩罚?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龙某是个大龄单身男子,一直不务正业,但这并不是他不受人喜欢的原因。真正让人讨厌的是他看人的眼神,尤其是看到漂亮女子时,会让人感到被冒犯。他平时闲着没事,就混迹在各种直播平台看美女。 直播平台良莠不齐,躲在屏幕后窥探美女的动静,成了龙某的一大爱好。渐渐地他不太满足虚幻世界里的美女,开始在现实生活中寻找目标。而邻居李某就是他的目标之一。
李某是一个单亲妈妈,带着两个孩子,但岁月待她宽厚,没有平添沧桑,经过时间的浸透,她身上多了几分成熟女人的韵味,且家中没有男性,龙某认为比较好得手。 他在网站上买了一个针孔摄像头,只有指甲盖大小,极其隐蔽,连接网络后,就能看到清晰的画面。为了实现自己的龌龊想法,他蹲点了几天,拿了李某放在门外隐蔽处的备用钥匙,去复制了一片。 之后便趁着李某家没人,将摄像头安装在了她的卧室里,窥探她的生活,其实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是在犯罪路上蹦跶了。 首先《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他在未经他人的允许下,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的生活,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如果李某知晓后告发他,他不仅要面临侵权的民事赔偿,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他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还时不时溜达到李某房里去调整摄像头的角度。可时常被不知藏在哪个角落的眼睛窥探着,人总会有所察觉的,那段时间李某总感觉有些不太对劲,一天她特意提前回家,结果发现卧室里有一个男人,正是她的邻居龙某,他手里还捏着一个黑色的物件。 一番逼问下,李某知道了真相,怒不可遏。要求龙某将录的所有视频都交出来,不然就报警。龙某有点龌龊心思,但对警察还是油然生畏的,他当着李某的面将存货删了,祈求李某不要报警抓他。 李某看他认错诚恳,又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传出去对她名声也不好,就没有报案,只将他赶了出去,随后拆除了摄像设备,锁在柜子里,并换了新的防盗锁。
龙某在家里思来想去,担惊受怕,想将摄像头拿回来,以免落下把柄。没有了钥匙怎么进去呢?他找了一个李某不在家的日子,以送水果的名义,哄着李某家的两个孩子给他开了门。 因为邻居这层身份,两个孩子也没有怀疑,还热情地招待了他。他趁孩子不注意,偷偷溜进了李某卧室,到处翻找摄像头,两个孩子看到了,就要赶他出去。 后来因为放摄像头的柜子上锁了他打不开,就拿着菜刀使劲砸,响声吓到了两个孩子,他们感到害怕就打电话给李某,并报了警。 警方赶到后,龙某已经将摄像头拿走,但他在孩子们的劝阻下,依旧拒绝退出他人住宅,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归案后,他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案过程,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其主观恶念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最后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摄像头、录音等设备进入人们的生活,我们对隐私的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如果遇到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可以及时报警,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重要还是要提高国民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只要非法侵犯他人利益,最后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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