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与女租客发生关系,要求再来一次遭拒绝后强奸女子,怎么评价此案来源于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因内容限制,部分信息进行隐藏处理。
那么对于此事,我们一起来分析下了李某的行为犯了哪些法。
李某以免房租的形式,提出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同意了,这是否算强奸行为呢?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为双方是以利益交换的形式,在一场关系中,王某在这过程中也有收获,并且没有反抗,完全是自愿进行的。因此,这一条并没有违背王某的意愿,因此不算强奸。 2. 李某第二次提出发生性关系,但王某没同意后,强制发生性关系,这是否是强奸呢? 在第一次的基础上,李某并不满足,因此提出该不合理的要求,遭到李某拒绝后。李某没有反思,而是不顾王某反对,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一条从强奸罪的定义上来看,李某不顾她人意愿,实施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拿刀威胁王某,让其不许报警,这个是否涉及恐吓罪呢? 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 (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几条罪状下来,对于李某来说,无疑是后悔莫及,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结语:有人说,是李某的自恋导致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有人说,王某当初要是关了门,或许什么事都没有了。每个人对于此事的看法都不一样,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待此事?都来留言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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