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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嫂子”玩游戏,假戏真做将其杀害并转走7万,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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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2 15:21: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余朋涉嫌杀害的对象,是与他同住一个屋檐下的嫂子,也是与他暗度陈仓的情人陈芯。因对方提出借款20万元买房,并以鱼死网破相要挟,余朋决定痛下杀手。随后又用陈芯尚有余温手指指纹解锁她的手机转走7万元,与朋友飞往三亚度假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提取了原案例主要内容,略去无关情节,必要情节在正文中有所体现。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不会影响案件定性。本文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进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余朋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他是人类活动的源泉和归宿,在我国,非由法定机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重点,命案必破是侦查机关秉持的理念,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示那些不法之徒刑,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余朋跟陈芯原来情侣关系,后陈芯与现在老公结婚,余朋跟陈芯老公原来同事关系,后关系处得不错,便以兄弟相称,三人租住在一起。一天陈芯老公上班走了,余朋与陈芯玩起了情侣游戏,陈芯让余朋将自己捆绑,绑好后,余朋想起了陈芯威胁向自己要二十万的事,便假戏真做,当场勒死了陈芯。 本案中, 余朋杀死陈芯的动机是陈芯曾向余朋提出要二十万元,否则就将他们之间的事告诉老公,余朋为了防卫自己身败名裂,毁在这个女人手里,于是利用两人情侣游戏时,对陈芯痛下杀手。余朋既有杀人行为,又有杀人故意,因此,本案中,余朋涉嫌故意杀人罪。
余朋涉嫌盗窃罪或侵占罪,存在争议
盗窃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同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两者在构成要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最大不同在于是否改变占有关系。
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改变占有关系,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即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罪是变占有为所有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已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案中,余朋涉嫌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死者对其财物仍享有占有权。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余朋的犯罪性质。
如果认为死者对其财物仍享有占有权, 余朋将陈芯杀死后,利用陈芯尚有余温的手指解锁手机,从陈芯手机中转走七万元的行为,改变了占有关系,即将将陈芯占的有七万元钱,非法据为已有,余朋涉嫌盗窃罪;如果不承认死者对身上财物的占有权,则陈芯身上的财物为脱离占有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中,余朋涉嫌侵占罪。本案中,认定余朋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陈芯的死亡地点在三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内,虽然死者陈芯对身上的财物不再占有,但陈芯的财物自动转归该房屋的主人占有,而该房子是三人合租的房子,陈芯与其老公占有份额大小决定着是该房的主人,如果平均分摊,则陈芯老公应视为房子的主人,因此,陈芯死后,其财产自然转归该房房主陈芯老公所有,因此,本案认定余朋友涉嫌盗窃罪有其合理性。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余朋涉嫌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两罪并罚。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重点论述了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的关系,以及死者对身上财物的占有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余朋犯罪性质。本案关键问题是认定谁是房的主人,对余朋行为的定性有重大影响。本文基本认为,余朋转走陈芯七万元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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