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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女子在茶馆内卖淫,非法获利30元,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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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0 10:32: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卖淫嫖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有些男网友对此不理解,甚至有的人还说:“卖淫女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的!不占地、不占房、工作只要一张床……“
这名网友之所以这样调侃,主要是没有意识到参与嫖娼的危害有多大。一些卖淫女经常与嫖娼人员打交道,因此感染了艾滋病毒、梅毒、淋病等性病。
她们很多人为了继续牟取利益,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并传递给更多的嫖娼人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四川泸州,56岁的女子薛某比较懒惰,不愿意通过努力工作挣钱。她为了维持生计,便把卖淫当成了”职业“。案发当天7时30分,薛某来到泸州市江阳区某茶馆招揽嫖客何某,并约定价格为30元。
不久后,两人鬼鬼祟祟地进入茶馆内,进行了”不可描述“的活动。与此同时,民警在附近排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将二人抓获归案。 通过对薛某进行体检得知,她身上携带艾滋病毒。其实早在两年前,薛某在泸州市疾病预防中心已经被确诊,但她却为了牟取利益继续从事非法色情活动,很有可能已将病毒传染给一些嫖娼人员。
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且应从重处罚。
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薛某因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 笔者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得知,第三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对其他人造成“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一、明知自己感染性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性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通过对上文的简单了解,相信大家对公安部门重点打击卖淫嫖娼的其中目的之一——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有了深刻的认识。
性病虽然很可怕,但如果我们能够洁身自好,就不会沾染这类疾病。希望大家为了身体健康从我做起,不要参与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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