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0点50分,在酒店的第九层,卢在手机上拍下了刘(男)和妻子张的视频,并通过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要求受害人刘共计25200元。据卢说,他今年30岁,与妻子张结婚几年,唯一的女儿5岁。今年3月28日是星期天。他和妻子休息了一会儿。早上,他的女儿正准备去附近的一家培训机构参加张某送去的珠算心算培训。在张把孩子们送出去之前,他发现了一些不寻常的事情:张花了很长时间化妆。 陆用电动车跟着张某走出,发现张某将孩子送到办公楼一层的培训机构后,乘电梯来到了9楼的酒店。他跟着妻子走进房间,但听到一个男人在房间里说话的声音。然后他敲了很多次门,但是房间里没有声音。后来,他找到了酒店的清洁工阿姨,谎称自己没有带房卡,打开门发现了张和另一个人。当时,吕某非常气愤,上前一拳,。那人抱着头。后来,他踢了张,问她:“孩子在楼上的补习班,你在这里做这个吗?” 张穿上衣服离开了房间。房间里只剩下他和另一个人。另一方则主动说:“事情已经发生了,不要为难张,我会赔偿你的。”陆先生要了6万元,但对方说他拿不到那么多,所以他不得不向朋友借。打了几次电话后,他三次将25000元转帐给陆。 婚姻不忠和通奸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破坏因素。这种不良行为的存在是目前中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人们痛恨这些行为,甚至对规范不忠和通奸的立法有很高的呼声。这起案件之所以能进入更多人的视野,引发人们的讨论,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这些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的仇恨。人们的感情是性感的,但法律是理性的。当人们的情感要求与法律要求不一致时,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心理,影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尊严,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实施。以下是我结合本案对本案的看法。从构成要素的角度(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或恐吓)他人,索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了该罪。因此,本案侵犯的合法权益是他人占有财产。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犯罪者使用胁迫或轻微暴力使受害者恐惧并获得财产 在勒索过程中,犯罪人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但这里的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抵制的轻微暴力,这与抢劫暴力不同。就行为手段而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根据刑法理论,这两种罪行是法律,应该相互竞争和合作。 这里的胁迫指的是宣布邪恶和伤害,使对方害怕。罪恶有很多种,比如强迫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 敲诈勒索既遂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恐吓或恐吓他人-被害人有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处置财产-行为人或相关第三方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来看,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与诈骗罪基本相同,即以故意瑕疵处分财产罪。因此,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假想竞合。 在本案中,卢某以刘某(男)和妻子张某开了一所房子为由,用手机拍摄了两人的裸体录像,并以口头威胁和暴力殴打的形式向被害人刘某索要共计25200元,这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敲诈勒索案件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上的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本案中,吕某向刘某勒索人民币2.52万元,达到勒索罪起诉标准。从责任要素的角度(主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的全面理解,是对非法妨碍理由的缺失,即行为人应当承认自己的行为、结果、行为对象、定罪身份等构成要件,并且自己的行为不是自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合法行为、合法经营行为、违法原因等公务行为和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承认这些要素或不完全承认这些要素,他就否认存在故意犯罪。 具体而言,在本案中,根据《民法典》(婚姻和家庭系列)的规定,婚姻不忠或通奸不是夫妻离婚的法律原因,而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向过错方索赔的法律原因。然而,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丈夫和妻子,法律并没有赋予无过错者向第三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实际上,在被当场抓到的情况下,除了一方坚持离婚外,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并使情况平静下来。这是客观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无过错方保持心理平衡,避免婚姻破裂。这是合理的。当然,法律不能提倡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至少在今天,由于欺骗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时候,为了避免婚姻死亡和维护社会稳定,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们看来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一般来说,如果你和别人的妻子一起玩,你应该赔偿你丈夫的精神损失。因此,当丈夫或妻子在现场抓到强奸案并向第三方索要一定数额的金钱时,很可能被误认为行使了合法权利。社会的一般观念可以接受这一事实。 如上所述,婚姻损害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无权向第三方索赔。基于一般社会观点,吕当场抓到通奸,错误地认为他向刘索要25200元的行为是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事实上,这项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吕对合法理由的理解是错误的,即我们应该意识到我们的行为没有非法阻挠(行使合法权利)的理由,而是错误地认为我们在行使合法权利。根据对上述犯罪意图内容的理解,虽然陆意识到构成要件的要件内容,但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没有非法阻挠的理由。因此,陆向刘索要2.52万元,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意图。在本案中,卢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吕某殴打或限制刘某自由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虽然卢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侵犯合法利益或客观违法性,但由于他对正当理由的错误理解,即吴某认为自己在行使合法权利。虽然陆承认构成要素的内容,但他不承认没有非法阻挠的理由。因此,吕没有刑事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因此,卢某在本案中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上仅代表本文的观点。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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