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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公公伪装成陌生人,在家中两次强奸儿媳,被判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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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10:23: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在安徽六安,曾发生一起公公强奸儿媳的刑事案件。时年45岁男子吴某声称,因生活中对儿媳李某有意见,故通过虚构第三者的身份,发短信、打电话骚扰李某,意图以避免发生麻烦为由,阻止李某外出工作,让其呆在家中。
2014年7月20日晚,吴某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据,先以有事为由出门,后又偷偷潜回家中,并换了一身平时没穿过的衣裤,防止被李某认出。后吴某趁李某回家时,从身后控制李某,将其手脚捆绑,并将其头部蒙住。将李某完全控制住后,吴某对其实施猥亵,并两次将其奸淫。
虽然吴某意图伪装不在场证据和蒙面阻止李某认出,但吴某最终还是被识破。次日,李某果断选择报警。吴某眼见已无法逃避制裁。故投案自首。后吴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案说法:
根据案情来看,与其说吴某系对儿媳有意见,倒不如说,连动物都不如的吴某系对儿媳见色起意后,实施奸淫。不然作为公公,怎么可能以虚构第三者的方式,阻止儿媳正常出去工作呢?但无论吴某如何狡辩,其犯罪行为,都必须严惩!
本案吴某使用暴力手段捆绑李某后,限制其身体反抗,并两次对李某实施奸淫,根据刑法规定,吴某的行为属于暴力强奸妇女行为,要依法论处。
强奸罪是行为犯,即无论吴某狡辩称对李某有意见,才做出这种犯罪行为,是否属实。只要吴某实施过奸淫行为,就应当以强奸罪处罚,而且对于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强奸行为,将从重处罚。
虽然吴某主动投案后,有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两次强奸被害人且被害人系其儿媳,因此,法院也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暴力手段,两次强奸同一妇女且既遂的,在有期徒刑3-10年这个幅度,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
强奸妇女本就是非常可耻的犯罪行为。而本案吴某居然将魔爪伸向其儿媳,虽然对吴某的处罚只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但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将是永远失去妻子、儿子、亲朋好友。而且,其儿子的婚姻关系也将因吴某的行为,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试问,往后余生,吴某真的可以心安么?
对吴某的行为,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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