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女子芬某在酒吧认识上班的男子取某,当晚1点就被约到取某的宿舍,两人发生了关系。几分钟后,芬某想要离开,取某却想要再来一次,于是抱住芬某并亲吻,因芬某不愿意于是咬了取某舌头和脸部,取某因疼痛打了芬某一巴掌才停止脸部被咬。芬某立刻报警称自己被强奸,最终男子取某因强奸罪被抓
人世间什么样的事情都会发生,取某也觉得很倒霉,明明是他同意和我发生关系,几分钟前和缠打在一起,自己只想再来一次,这也能算作是强奸罪?这个案件中,取某确实有些倒霉,正常的酒吧交往,即便是时间不行,既然有了第一次,男方想要第二次,即便是不愿意也不会去报警称自己被侵害。虽然话是这样说,但是从法律上,男子取某的行为确实是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法律对女子的性权利保护程度非常高,这也是很我国长期重视女性贞洁的观念有关系。法律规定,任何男性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使得妇女因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是无法反抗,进而实现了发生关系的目的,此时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本案中,虽然女子芬某第一次主动去了取某宿舍,并且也发生了关系,结束后就想离开。这也表明,她是拒绝继续和取某发生第二次关系的,此时,取某却在违背她意愿的情况下,将她抱住强吻,还企图继续第二次,此时已经属于犯罪着手。 但是由于女子芬某强烈反抗,咬住男子的舌头和脸部,最终让男子无法继续,只好放弃。这也导致取某的犯罪并未成功,在法律上只能是属于强奸罪未遂。因为法律规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的,属于犯罪未遂。 报道中的取某最终也是因为强奸罪未遂被依法逮捕,但由于这种事情太过于奇葩,在警察局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间,是被取保候审的,也就是说他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他给了担保金或者有人担保,是可以让他出去的,不过要受到监管。 奉劝各位男性,不要以为躺在一张床上就可以为所欲为,即便是坦诚相待,也不能强来!
' E! R. D$ s( o+ 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