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珠海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2017年2月,黄晓娟(化名)被聘为珠海市斗门区某公司IQC 部门的员工,黎锋(化名)是同公司的工程主管,两人为同事,工作中常有联系。 2019年12月6日,黎锋在黄晓娟租赁的房屋中发生争执,黎锋强行脱掉黄晓娟的衣服,拍摄裸照,并想强行与黄晓娟发生性关系,其后黎锋离开。 之后,黎锋多次通过公司内部邮件、短信、支付宝向黄晓娟发送威胁信息,以向黄晓娟同事、朋友公开其裸照为威胁,要求黄晓娟与黎锋发生性关系。 据起诉书载,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3月4日,在黄晓娟的出租屋中,黎锋强行与黄晓娟发生性关系三十三次。 2021年3月8日,黎锋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4月14日,经检察院批准,黎锋涉嫌强奸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之后,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6月11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告知黎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黎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黎锋,听取了黎锋及其辩护人、黄晓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据合法程序收集证据,内容客观真实,黎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院认为,黎锋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院提出,因黎锋归案后,他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黎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 N( o5 M: K# h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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