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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 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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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4:58: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东坡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也是东坡区法院近年来首个以“高空坠物、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案件的成功调解,让当事人连声道谢。
原告陈某系某建筑工地工人,2020年7月陈某上班路经眉山市东坡区旺达铭苑小区时,被该小区X栋25楼X号房屋掉下的窗户塑封板砸中右脚。陈某的工友当即将陈某送到附近的诊所医治,并通过物业找到该房屋业主李某、豆某协商,豆某于当天支付了陈某医疗费260元。次日,因伤势加重,陈某被工友送到眉山心脑血管病医院医疗,因陈某缺钱,在心脑血管病医院出院后,陈某回老家宜宾合江县医治。伤愈后,陈某找到李某、豆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未果,随起诉至东坡区法院。
庭审现场,本案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到被告李某、豆某不支付赔偿款,是因为不知道事情发生的情况,当天窗户板掉落是收荒匠到被告家拆卸窗户所致,应该由收荒匠赔付,现收荒匠不知去向,自己不应该赔付。经东坡区法院承办法官耐心给原、被告做工作,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东坡区法院当即出具了书面调解书。当事人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二人于2021年3月3日前支付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共计30000元;(被告二人已当庭支付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与被告二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因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产生的纠纷就此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东坡区法院予以确认。 因高空坠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此圆满化解。原告也表示,非常感谢承办法官主持了正义,让自己获得了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百五十四条,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包括,侵权人、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针对该例案件,东坡区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高空坠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纠纷频发,业主应尽力做好安全措施、避免高空坠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在受到损害时,除及时送医院治疗外,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遇协商未果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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