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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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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1:01: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020年12月8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阳廷禄代表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务。 经查,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王某、张某胜、甘某恒、冯某驾车携带捕鱼工具到普安县雪浦村下桃子湾组的河里电鱼,由王某操作电鱼设备,甘某恒、张某胜、冯某三人负责照明及捡鱼,在捕捞过程中被群众发现举报,普安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接报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现场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所获得的19条河鱼。经普安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其四人此次非法捕鱼共造成渔业损失共计5110元。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等四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之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态环境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使渔业资源遭受破坏,水域生物多样性减少,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四人赔偿渔业补偿费用5110元,并将赔偿费用存入普安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用于购买鱼苗,放流受损水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因案情复杂,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拟稿人:蒋芸             单位: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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