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家长朋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县委、县人民政府不懈努力下,我县陆续上线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为广大市民交通出行提供了很大便利。2019年,我县在全州率先上线共享电瓶车,随处可见的小蓝车已经成为县城和部分乡镇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带来便利的同时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有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瓶车上路,有的两、三名未成年人同时骑行一辆电瓶车,有的未成年人骑行后将电瓶车乱停乱放、随意丢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给骑行者本人带来伤害,也给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或车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安全氛围,呵护其健康成长是每一位家长的责任所在。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督促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不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不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行驶,尽量选择公交车、出租车出行,自觉排除安全隐患,呵护他们安全成长。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检察官与大家共同的愿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督促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减少安全隐患,助其平安成长。期待您的参与与合作!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撰稿人:孔华 单位: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 L8 z. B) f2 j4 {8 x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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