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霸手局长”的覆灭:受贿超千万,多名女警系其情妇 程瀚生于1963年11月,毕业后即进入安徽省公安厅工作。2006年至2015年2月,他先后担任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 2016年5月,程瀚落马,3个月后被双开并移送司法。今年7月13日,安徽蚌埠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程瀚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程瀚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共计1795万余元。此外,其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因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额高达600余万元,且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宣判后,程瀚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一霸手局长”的“蛮横专政” 关于程瀚的腐败情节,真可谓是堪比电视剧本一般“精彩”。 民警起立敬礼慢了,上去就是一耳光;一言不合,打掉副局长一颗牙;开会动辄大骂,没人敢抬头平视;酒桌办公,下属要称其“老板”列队敬酒表忠心;情妇数名,大多为女下属;开房被偷拍后,私派警力“上手段”跨省抓人...... 他滥用公款,生活奢侈。白酒非茅台不喝,红酒只喝拉菲,人称“茅台局长”。有段时间爱上摄影,安排下属保安公司购买了一台17万元的高档相机。为了给北京的朋友送礼,安排市交警支队花费20万元,采购2000元一斤的高档绿茶 从2007年到2014年,程瀚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达7年之久。作为“一霸手”,同级监督无从谈起,他还带头破坏监督体系。程瀚曾实施“机构改革”,撤销公安分局纪委,把监察室和政工室合并,纪委书记改任他职。 一次他到某派出所视察,一名民警在电脑前忙工作没看见,没及时起立敬礼,被其一个耳光打上去,骂其“不长眼”,还多次在内部大小会议上将此事作为反面案例,斥为“不懂规矩”。还有一次因公务接待上的琐事,程瀚嫌某位副局长“没陪好”他的客人,当众大骂后动手打人,用力过猛打掉副局长一颗牙。一些干警说,此事发生后,据称上级部门也来调查了,但却不了了之,“连个通报批评都没有”,明显助长了程瀚的嚣张气焰。 此外,多名女干警被程瀚发展成情妇。有的情妇在局里是公开的秘密,但他并不避讳,有时甚至在酒桌上以此自夸。与女下属开房被偷拍,违规启用技侦手段“火速破案 ”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程瀚与一名蔡姓情妇多次到合肥天鹅湖酒店开房,却被人用针孔摄像头偷拍下不雅视频。 在收到偷拍者寄来装有不雅视频的U盘勒索时,程瀚大为光火,立即指示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不办立案手续、直接动用技侦手段追查此事。令人咋舌的是,负责处理这个案件的一名女警就是视频中的“女主角”。 在程瀚的督促下,该案件“迅速告破”。待偷拍者交出所有U盘后,程瀚以其态度不错为由释放。至于另一名敲诈者,虽然已被合肥警方锁定并准备实施抓捕,但程瀚见不雅视频已经销毁,便要求放弃抓捕。 说抓人就抓人,说放人就放人,这位局长真可以说是为所欲为。如此手段,要是用在正道上,怕是能加快不少破案效率。 违法作乱多年“搅浑的水”,要多久才能清澈下来? 法院判决书显示,合肥公安系统向程瀚行贿的干警有多人,既有局领导也有中层干部,有的送钱,有的送名表、金条、宝马自行车,他们大多也成为程瀚滥用权力、权钱交易乃至徇私枉法的工具。在审理查明的程瀚17起受贿事实中,最大的一笔是接受安徽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仰某请托,为其公司经营提供帮助。2014年4月,程瀚在仰某的家中拿走其价值1300万港元的百达翡丽牌手表1块。 据了解,仰某在合肥经营房地产和酒店,程瀚安排公安局多个部门和分局领导对其关照,从拆迁、楼盘开盘、销售秩序到劳务纠纷处理,以及酒店审批、检查等,提供全方位关照。 花钱送礼,就可以“平事”,就可以“聚赌不抓”“酒驾不查”,就可以搞到“四个八、四个九”的“靓号”车牌……程瀚把干警当家臣,用公权换私利,一边安排下属帮各色老板“办事”,一边收受现金财物,过上了戴名表、玩玉石、坐豪车的“贵族”生活。 “一霸手”肆意妄为、违法乱纪的人身依附圈,严重破坏了合肥公安的政治生态。程瀚落马后,200多名干部被约谈,交警支队支队长宋美华、公共交通分局(便衣侦查支队、视频侦查支队)政委杨朝晖等一批干部落马。 在一审判决之后,“桀骜不驯”的程瀚表示“罪不至此”,随后提起了上诉。今日上午,这位“一霸手局长”被维持原判,正式“打入天牢”。只是不知道他违法作乱多年“搅浑的水”,要多久才可以清澈下来..... 公安局长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胡伟在担任包头市九原区副区长、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款物共计310.8万元;被告人胡伟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人胡伟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胡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伟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胡伟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伟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开资料显示,胡伟,男,汉族,1960年4月出生,河北省元氏县人,大学学历,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胡伟早年是内蒙古黄河航运公司工人,1979年加入包头市公安局,此后该包头市公安局工作了近40年。2017年10月起,不知何故,胡伟仅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保留副县级领导职务待遇。 2019年6月28日,据内蒙古包头市纪委监委消息,九原区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9月,胡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当时通报称,经查,胡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目无党纪国法,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在组织核查期间,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说明,对抗组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操办其子婚庆活动中借机敛财,违规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违规使用公车和公车私用;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个人决定单位重大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跑官要官;违规收受礼金,由他人支付考察费用;长期参与赌博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提供帮助,索要和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胡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开设赌场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一个公安副局长的“官场生意经” 这个人是广东省高州市元公安局副局长谢明贵。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犯事儿详情是这样的: 一、行贿的事实 2012年,时任高州市公安局石鼓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谢明贵为谋求晋升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职,在2012年的某天,在茂名文化广场亨利华府楼下附近送给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梁某1(另案处理)美元20万元。2015年9月,谢明贵顺利晋升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谢明贵再次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宿舍楼下送给梁某1人民币30万元。 二、受贿的事 实2004年至2017年,谢明贵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石鼓派出所所长、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老板唐某1、苏某、任某、李某、杨某1、陈某1、梁某2、陈某2、蔡某、林某1、丁某1、符某、冯某2、罗某1、赵某、刘某1等16人共计人民币37.9万元及0.3万元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0年,谢明贵在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治安管理、行业监管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三次共计收受高州市潘州宾馆唐某2大酒店老板唐某1送的人民币33000元。谢明贵无视国法,为谋求职务提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美元20万元和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犯罪情节严重;谢明贵在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副局长期间,利用治安管理、行业监管、警情处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9万元及购物卡0.3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最后,谢明贵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冒充市委主要领导亲侄子,他骗过常务副县长和多名局长等诈骗百万 冒充领导干部亲属,获取下属信任,从而诈骗财物。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鸟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样的案例。鸟某冒充自己是青海省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亲侄子,从而骗过了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以及该县多名局长等,通过层层审批承揽工程,还骗取财物。 据今年4月16日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视频显示,鸟某冒充的是鸟成云的亲属。鸟成云于2015年任海东市长,2017年任海东市委书记,2018年1月当选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鸟某在二审时裁定书显示,鸟某在2003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15日涉嫌诈骗被抓获,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12月31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判认定,2016年12月,鸟某自称是海东市主要领导亲侄子,找到时任海东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称他可以从北京引进扶贫项目,要求张某帮忙介绍认识了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官方信息显示,高雪明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张某信以为真,遂向鸟某引荐认识了高某。 基于鸟某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侄子这一身份,高某又介绍他认识了循化县工业商务局局长喇某录、招商局局长马某、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沈某。 鸟某从喇某录处得知,循化县有文物修缮项目,遂向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提出,通过招投标做循化县文物局公示的古建筑修复工程,高某嘱咐沈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让鸟某参与工程,并将鸟某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侄子,想参与循化县有关文物项目的情况向循化县县长韩某1(官方信息显示,韩兴斌于2013年任循化县长至今)作了汇报。 鸟某通过沈某认识了循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项目办主任韩某2。通过他的联系,鸟某承揽了该县某修缮工程。在此期间,鸟某以海东市主要领导侄子的身份,先后认识循化县税务局局长何某1、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局长何某2、青海天香两椒有限公司法人韩某3、青海仙红辣椒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韩某4等人,并以“工程资金紧张”“合伙搞工程”“个人急需”“帮忙调动工作”等为由,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高某人民币5万元,韩某3人民币63万元、美元1万元,韩某4人民币1万元,何某1人民币35.6万元(其中已还款10万元),何某2人民币18万元,共计118.9万元。 2015年10月份,通过介绍,鸟某认识了海东市乐都区拆迁办干部王某。2018年4月份,鸟某通过王某,认识了认识了蒲台乡的主要领导,为其哥哥承揽了一段工程。在此期间,鸟某答应,帮助王某调整工作岗位及升迁职务,并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至今未归还。 也就是说,鸟某不仅骗取了时任循化常务副县长高某的5万元,还骗取了多人钱财。 原判认定,鸟某在拿到借款和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除将部分款项用于工程以外,经常出入高档饭店、高档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购买高档汽车等用于个人消费购物。 在一审中,循化县长韩某1、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等人,作了陈述。高某说,“2016年年底,我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时任海东城投公司董事长张某介绍认识了鸟某,说他是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还认识国家发改委的司长,可以就国家支持贫困县的项目进行磋商,于是我带领县工商局喇某录局长、招商局马某局长和鸟某共四人去北京,但项目没谈成。”“鸟某在中标修缮工程后,找我说工程启动资金紧张,让我借给他5万元,我考虑到他确实中标、还是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借款不至于被骗,所以就将农行工资卡内的5万元存款以转账方式转入鸟某的一银行卡内。我相信他所以就没打欠条,银行转账凭条因时间太久已经丢弃了。鸟某借我的5万元直到现在没还。借钱后大约两个月后我见他时提出还款的事,他说等工程完工结算后还我,到现在再没提还款的事。”高某说。 韩某1证言称,“2017年高某对我说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想参与循化县有关文物的一个项目。后来这名叫鸟某的男子来找我,他有意向我透露他知道市委主要领导的行踪,经常和市委主要领导在一起。鸟某经常向他人述说和市委主要领导是亲属关系。” 对于检方指控,鸟某辩解称,“我没有打着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旗号要项目,别人问我和领导是什么关系时,我说我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侄子。” “我向这些人借钱时他们都没有要求我出具借条、欠条等凭证,我也没有主动向他们出具借条,欠条等凭证,我说会尽快还钱。”鸟某说,“我欠帐太多了,大部分借钱的理由是工程款紧张,借了钱之后有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了。” 庭审还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鸟某与海东市委主要领导既非直系亲属关系,亦无亲情关系。原判认定,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身份、虚构为他人调动工作、升迁职务及合伙经营尚不存在的工程项目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12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9年12月31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人民币121.9万元。鸟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16日,海东市中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鸟某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鸟某提出了“以海东市委主要领导侄子的名义承揽工程与本案无法律关系,工程均系正常中标所得”“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等多条上诉理由。 海东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在案的多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上诉人鸟某对外自称其系“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且在他人介绍该身份时对此并未否认。即鸟某虚构了系“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的事实。 多位被害人向鸟某借款,亦主要错误的认识其为“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鸟某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基于对其虚构事实的错误认识向其借款,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至于鸟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海东市中院认为,纵观他借款后的支配方式,可知其虽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个人急用、工程用款等理由借得款项,但将借款除极少部分用于工程开支外,大部分供其个人挥霍消费,除归还了何某1人民币10万元外,其余款项仍拒绝还款,且无履行还款的准备。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判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最终,海东市中院驳回了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 i$ k, r# s; F$ D% {'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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