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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4日,单某因购房在孟某波手中借款60万元,同时其父母即单某桥、郭某莲为单某提供借款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孟某波将60万元借款支付给单某,但在到借款期后孟某波多次找孟某等三人要求偿还借款,单某三人均以种种理由推拖。后诉至盘山法院,2016年11月经盘山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生效后,单某陆续共还款18.1万元后再无还款,2018年2月原告孟某波申请执行。: i7 u: L& o5 N2 o) o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单某履行义务还钱,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单某仍然无动于衷,谎称自己在外地,无钱给付,后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3月20日,执行人员再次将被执行人单某及其作为担保人的父母传唤到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如再拒不执行,法院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严重还会进行刑事处罚。在司法惩戒的高压下,单某与其父母商量表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钱,现在可以立即给付3万元,剩余部分执行款分期给付。”执行人员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申请执行人表示接受单某的还款计划。随后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0000元,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在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情况下案件得以执结。
* k o, K0 r' L; j1 m B案件的顺利执结,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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