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妻子离婚时, 约定将他本人婚前购买的房子归他和女儿共同所有, 但为了向银行贷款, 他和贷款中介合谋伪造了房子归他一人所有的离婚协议,顺利贷到20万元。 因未能按期还款,被银行告上法院,他辩称房子不是他一人的, 抵押无效。昨(20)日,记者从南充中院获悉,该院近日维持了顺庆法院的一审判决,银行抵押该房屋合法有效。 伪造离婚协议 贷款20万元男子梁恒, 结婚前在顺庆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 婚后他与妻子杨珲达成协议, 约定那套房屋为梁恒、 杨珲共同所有,并办理了公证。2014年11月10日, 梁恒与杨珲签订 《离婚协议书》,杨珲放弃分割房屋,房屋归梁恒和女儿梁婉共同所有, 并在民政部门备了案。 2016年4月,梁恒因为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便找到贷款中介帮助贷款。贷款要提供抵押, 可他的房子已和前妻约定归他和女儿共同所有。 贷款中介便给梁恒出主意说,可以制作一份假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属于他一人所有。 在中介的操作下,梁恒用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等资料,向南充某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4月26日, 银行向梁恒发放贷款20万元,2018年4月25日到期。但截止2018年5月24日,梁恒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8808.58元。 未还款成被告 抗辩房屋抵押无效 2018年6月,南充某银行向顺庆法院起诉梁恒, 要求判令梁恒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8808.58元,判令该银行对梁恒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庭审时, 梁恒主张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是他和女儿梁婉共同所有,抵押无效,并提交了梁恒与杨珲于2007年5月8日在南充市某公证处所作的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公证书、 顺庆区民政局复印的梁恒与杨珲的《离婚协议书》。与这份《离婚协议书》不同的是,银行方也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其内容却是“案涉房屋系梁恒婚前购买,属梁恒个人所有, 与杨珲无任何关系。”并盖有“顺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字样的印章。针对银行提供的《离婚协议书》 复印件, 梁恒承认是伪造的,是他为了贷款,通过他人和贷款中介准备的申请材料。房屋权属未变更 法院判决抵押有效 顺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充某银行与梁恒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梁恒也承认收到借款,现借款已到期,梁恒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银行有权要求梁恒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梁恒抗辩称登记在他名下的案涉房屋是他与梁婉共同所有,抵押无效。梁恒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 时即声明他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关于贷款用途、以房屋设定抵押等资料属实。 梁恒向银行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与顺庆区民政局保存的协议书不一致, 但该协议书系梁恒向银行提交, 梁恒作为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其次,《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涉房屋是梁恒婚前购买,梁恒与杨珲在离婚时约定, 案涉房屋为梁恒、梁婉共同所有,但因只是备案没有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梁恒自愿用登记在他名下的案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梁恒的抗辩不能成立。 2018年10月,顺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若梁恒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对梁恒所有的住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判决后,梁恒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上旬,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赵云 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处理抵押物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物权法》 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即属于这样的情形, 故银行请求在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获得两级法院支持。(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黄德) / m% [1 y% R* ?0 m7 {, _$ v/ { \ ~
; T! F+ H R4 s.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