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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法院采用“邮寄方式” 调结 监狱在押犯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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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1:19: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018828,青神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在审理一起涉在押犯离婚纠纷案件中,通过电话联系狱方、信件征询在押被告意见的方式调解审结了该离婚案件,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于2014年上半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3月2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4月19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名徐甲(现就读于青神县某幼儿园)。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2016年11月,被告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在福建省某监狱服刑。原告自感婚姻无望,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先向被告徐某所在的福建省某监狱邮寄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证据。之后承办法官与该监狱狱政科以及被告徐某所在监区负责人进行了电话联系,积极争取到监狱方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接下来的诉讼工作极其顺利,通过信函、电话沟通双方在短短二十天内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原、被告之女徐甲随原告张某生活,并由张某承担徐甲全部抚养费。原告张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徐某2万元。被告徐某在收到张某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的当天,在监狱狱政科管教人员的见证下签收了青神县人民法院邮寄到该监狱的原被告调解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本案顺利圆满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的方式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这不仅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公正、平等法治社会的构建!(方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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