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的依法治国!从严治党!面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违纪违法举报事项,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竟无视主观举报问题,竟违法出具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而不予查处,典型的包庇纵容!不作为。这就是海城市公安局他们所谓的践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详情百度《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致全国人民控告书》实名举报控告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民警张翀,祝恩博在侦办一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包庇凶手,帮助藏匿凶器,毁灭证据,拒绝刑事立案。违法拒绝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一:依据(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t7 c* A( y% h& d/ X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罪。 (4)《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罪)。 二: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第一条第五项(徇私枉法案)。: ~6 i" R+ W" ~1 t( r* K (2)第三十三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三:依据(1)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9 {" S3 ?% b, H" b: m! Q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4)(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三。 (5)(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一。 (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 。7 \% o* |* s( A. o+ q2 @ R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 : K- Q' P( F) }, V$ B7 F% ^ (8)《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张翀,祝恩博其行为以严重违纪违法并以严重涉嫌职务犯罪。" l& L5 S* ~# {5 a! \6 _# k. A& | . m4 X+ a1 K- l |
致鞍山市委书记孙国相,海城市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孙巨先领导同志一封控告信:$ O% d n7 k+ I; x9 z4 S 尊敬的鞍山市委书记孙国相领导同志,海城市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孙巨先领导同志您好:3 n1 T/ N, ]$ ?7 {8 ]1 | (控告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错案纠正拖磨扯皮!监管问责竟如此形同虚设! 强烈抗议!质问海城市公安机关:请你局不要装聋作哑!请你局公开回答,为什么面对有罪证据就是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请问:一:凶器现在何处?为什么不予血迹及指纹依法鉴定?二:辽宁大学司法鉴定的法定法律效力呢?为什么不予承认?请你局出示证据证明?三:为什么对法院司法建议不予执行?请你局给出理由?四:为什么对行凶者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其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请你局对我所提供的证明其有罪证据给予公开质证。请你局公开出示否定行凶者有罪的证据证明。请你局给予出示书面答复。 |
强烈抗议!质问海城市公安机关:请你局公开回答,为什么面对有罪证据就是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请你局对我所提供的证明行凶者有罪证据给予公开质证。请你局公开说明凶器下落。请你局公开出示否定行凶者有罪的证据证明。请你局对我所举报问题的否定给予书面答复。请你局依法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 |
恳请正义人士给予关注:强烈抗议!强烈谴责!辽宁省海城市,鞍山市相关部门领导面对三年的实名举报控告海城市公安机关民警包庇凶手,帮助藏匿凶器,故意制造错案拒不纠正!并对该民警的渎职犯罪行为不予查处! |
刑事一案三审* 发表于 2017-3-22 06:12# `, p A2 _- ^" X3 G 支持正义的朋友无处不在。。。。。。 |
恳请正义人士给予关注:强烈抗议!强烈谴责!辽宁省海城市,鞍山市相关部门领导面对三年的实名举报控告海城市公安机关民警包庇凶手,帮助藏匿凶器,故意制造错案拒不纠正!并对该民警的渎职犯罪行为不予查处! |
应该严惩凶手 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 |
强烈抗议!强烈谴责辽宁省海城市,鞍山市相关部门领导面对实名举报控告海城市公安机关民警故意包庇凶手,渎职犯罪行为三年了竟装聋作哑!不予受理查处纠正错案! |
强烈抗议!强烈谴责相关部门领导装聋作哑!不予面对事实!不尊重法律,不正视事实,不依法履行职责,不重新立案侦查,不严惩相关责任人。 |
|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11-22 01:42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