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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民间借贷案频发 1人2年起诉4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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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09:3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融资手段日益多样,问题也随之而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2年内增幅近5倍,大量案件中出现从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以规避利率限制的现象。

5月11日,朝阳法院对外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总结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并建议银监会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预扣中介费或受让债权,防止中介费成为规避利率限制的“法宝”。

“串案”频发,多为中介机构受让债权后向借款人追偿

两年起诉486次,夏某成了朝阳法院的“常客”。

最近的一场官司中,夏某诉称,2013年8月,朱某向其借款123796元用于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分期月数为18个月。协议约定,夏某代交需向相关公司支付的咨询费、审核费以及服务费,再将剩余本金支付给朱某。

在借款协议中,两人还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给付逾期违约金,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同时需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支付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未还本金的利息并入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每日计收罚息。

随后,夏某向朱某交付了扣除其代交费用后的本金。但朱某只按期足额偿还了11期借款,夏某遂起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应依约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符合约定和法定的利息,其偿还部分本息后未再偿还剩余本金利息,构成违约。但朱、夏二人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最终,该院判决朱某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朝阳法院的记录显示,夏某两年来已在该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322起,2015年起诉153起。

同一当事人为何会频繁提起同类诉讼?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该院并不少见,法官们称这类案件为“串案”,即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多起案件或被告相同、原告不同的多起案件。

“提起大量诉讼的通常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郝卓表示,这类当事人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

法院建议禁止中介预扣中介费或受让债权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猛,2014年受理1956件,2016年这一数字已增长至11658件,增长4.96倍。”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告诉澎湃新闻,根据该院调研总结发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

矫辰解释说,在前述串案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也即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

“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矫辰表示,借款逾期时,网贷平台往往代偿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亦成为了出借人,也存在利息收益和中介费用均归属于同一主体,中介费用是否应一并计入利息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的问题。

他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

“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矫辰还表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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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辰介绍,依据现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且借款本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该暂行办法尚未作明确。

为此,朝阳法院已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代借款人清偿借款的方式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同时,还应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与借款人约定将服务费等由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以避免中介费成为规避利率限制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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