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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察办案神速打破吉尼斯纪录; 榆树警察智勇双全三分钟造假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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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5:0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
致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领导的一封信7 F2 v" v+ A, I- n: U
3 E" r  ]0 d  E5 z) d7 c
吉林警察办案神速打破吉尼斯纪录;
" @5 V* W3 g3 ]榆树警察智勇双全三分钟造假失误。* j# J9 U) ^! ~# b1 R
5 y/ N( \' `, @" V
尊敬的榆树市公安局各位领导您们好:
! G9 p4 v/ y1 r8 ~" i! T. F
0 Y* D' \+ q0 d( z举报人:刘加志 男 汉族 住 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 身份证号: 略 电 话:17078860999
0 h2 x' e# T6 x8 y( q被举报人:榆树市公安局民警李建英 李海龙 刘显春等与本案有关人员
) {% F4 ^, `0 g' Q# t  B请求事项:依法追究办案人滥用职权、程序违法《警察制造伪证》《涂改证据》徇私舞弊、隐匿证据、渎职的全部责任。 事实如下
- |) P7 N. S) x( C6 i7 t1 B+ D  ]( E1.李建英已(确认)不是本人签字,请求依法查清谁冒充他人签字并且追究伪证责任。/ a. b' V" N2 @
2. 李海龙 刘显春三分钟异地取证明显造假却说是‘笔下误’,请拿出证据来?  d- ~. i  X# R" L( X) O$ ^
3.依法查清没有时间的情况说明是谁制造的?6 \4 |; v/ P: \& m0 [/ f( H
4.依法查清叶树久、沙长友的签名是否叶树久、沙长友本人签字 ?3 N& `- Q! c- `" I, J
5.依法查清徐长春,赵春原审笔录谁代签的名字?卷宗即不是徐长春..赵春签名也不是破案报告徐春、赵长春签名,请问破案报告和卷中哪个证据是真实的?
7 Y3 R! Z- o" K9 u" g6.依法查清原审被告人的签名谁代签的?提审时间表与被告人的时间不符证据来源是不是违反法定的程序?这是不是违法办案?证据来源是涉嫌刑讯逼供还是涉嫌造假?
5 C* U6 l8 g+ T+ e) g  L9 |7.原审证人当天李树清不在现场,公安人员为啥能偏听偏信她的证言?李树清的证言反复不定,原审91年笔录腊月初六和重审1989年腊月初六到底谁结婚?案发到底是哪天请作出合理的说明。. H! R' c: i9 [% p
8.公安局情况说明说沙长友系有关部门授权,沙长友没有侦查权请把授权书拿出来?6 F9 t+ |/ F2 |+ ?6 c+ {
9.派出所只是公安局的下属治安机构,没有到外市区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明显的超越行驶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请作出合理的解释。( n" ~' f# V2 z- U& n/ d" M
10.未立案就抓人;没有被害人报案记录,没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解释理由是“经查阅卷宗,确实没有,但当时办案程序中有此规定,而当时状况一般没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这个理由可真让人难以信服,公安机关承认了有立案相关程序,但以一句“当时没有”就过关啦?这不是明显拿法律当儿戏吗?请问,办案人哪个法律条款说可以没有请拿出来?
% n) K3 w6 Y6 Y9 E8 `5 D5 [. y' H11.未立案就破案:被害人徐长春、赵春编成徐春、赵长春办案人说是“笔误”;天大的笑话,所谓的受害人是谁都没有弄清,具体哪年【一个案件三个年间】都不清楚就能破案?这叫事实清楚吗?2003年徐春供诉都承认没有报过案,充分说明原审笔录来历不真实、更不合法,这是对法律的践踏还是徇私枉法?# r( t/ `' R% C+ [9 {7 R( p
12. 刘加利的原审笔录在哪里?法庭亮伤充分说明存在刑讯逼供。
1 n+ W% C2 Q7 C7 L7 l  |+ `% s13. 张作学的原审供诉及法庭记录,卷中72-76页明显的说明存在刑讯逼供。
3 r# g* m% f, _& }6 Q! f$ b# E14.两次退补侦查、起诉书形成后继续非法取证。详见2003年1月27日笔录。15.2000年两次补办身份证后认定在逃纯属无稽之谈。详见身份证和告知书
1 i2 S' p& i% g! P0 e, u3 ~7 x) k综上所述:本案明显是以“赌博为由”捏造事实,村霸勾结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我觉得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情况说明纯属拿法律开玩笑。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只是一次赌博争吵没有实质被打被抢的证据,事实对社会没有危害,不应认为犯罪。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超过五年不应旧事再提,本案明显是个人报复案,更不应启动侦查,况且当时不存在抢劫;十余年后的2003年才澄清事情发生在1989年,强行以抢劫罪判刑三年事实与否应追诉时效,更没有被打被抢的证据支持;依照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应终止诉讼。
+ F  F( {0 V' K1 X-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像本案当中违反法律程序办案,疑点重重所搜集的证据材料一律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造成一切后果都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被告人造成了这么大的冤屈,如果听之任之,置之不理,那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必须还我们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强烈要求各位领导对此案有个书面的说法。
2 z7 c  L  z1 W9 o0 R$ E  \( @+ \依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俩人,那么,沙长友不是在编警察取证这是不是严重的违法办案。原审卷中材料(九一、九二)等多处明显是涂改过,充分说明笔录是先形成后涂改过的;请问,涂改的卷中是不是符合法律程序?有错必纠是一种勇气,有错必究是一种责任,希望榆树市政法委领导、公安局领导拿出大无畏的精神对待此案。/ s5 B" |# o- j6 Y7 k
如此的冤假错案引人深思呀!血泪控诉!申诉到底!!!! l: \: X8 S& r+ l  B! ~
此致
) M4 `" y4 r% d7 n& |' o/ `/ [榆树市公安局; b# O1 s5 r4 E$ @2 e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号: }) t" J' m- a* G3 _: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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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案两判 出现鸳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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