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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乱停被市城管局暂扣,9点左右扣车,1 0点左右去城管局缴纳罚款有票,缴纳时告知我去市交通局旁边一私人停车场给10元停车费后取车。14点去取车,索取停车发票,说没有。给城管局打电话,不能说出法律依据,只说我给该私人停车场停车费。无奈,给了,10元小事。可怜的市城管局啊,是你们不懂法还是我不懂法啊?行政强制法你们以后该不该学?10元你退我还是我找你们委托的停车场还我啊?一个人10元,能办大事的,中央的权威在巴中等于零?巴中的依法治市是空话?  Z8 R( T0 x! Y0 E; `( H% b 
你们把车暂扣了是对的,可是我缴纳了罚款以后什么时候跟私人停车场形成了盈利性合同关系?9 n, Y  L% g$ p) n& W% [: Z 
1、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措施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N; F: m% \8 d# T2、但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约定天价看管费由被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严重地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z. O7 _$ P) t, h! ~, o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M. J+ I5 |5 r; {" J( [' \10块钱,但是事关依法治市,市城管局你就这么依法治市?上升一步叫治省,再上升一步叫治国。。。。。强制法不叫法?我承担我乱停放的责任,你就可以不依法办事?那家私人停车场是你家开的?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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